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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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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01-08 15:53
  • 来源:对外开放处(财政金融处)
  • 发布:对外开放处(财政金融处)
  •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六区二岛”经发局,市属有关企业:
        企业债券作为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手段,为企业改善融资结构、筹集投资项目中长期建设资金,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市发债主体不断增多,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防范和化解偿债风险,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是当前我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需要上下配合、认真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现就加强我市企业债
    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资产重组
        发行人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进行资产重组,事关企业盈利前景和偿债能力,属于对企业债券持有人权益具有影响的重大事项,必须严格履行下列程序:重组方案必须经企业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应就重组对偿债能力的影响进行专项评级,评级结果不能低于原来评级;及时进行信息披露;重组方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发行人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进行资产重组,须提前向属地县市区发改部门报告。市属企业向我委报告。县市区发改部门在接到发行人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重组事项报告我委,并对重组过程进行全程监管。县市区发改部门应督促发行人按照合规的程序进行资产重组,督促发行人将重组方案(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重组对企业偿债能力影响的专项评级报告、信息披露情况等)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同时抄报我委。
        二、完善信息披露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除定期披露信息之外,发行人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净资产损失超过10%以上,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决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申请发行新的债券等重大事项,均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发行人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条款,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决定等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取得债券持有人法定多数同意方可生效,并及时公告。
        县市区发改部门要加强对属地发债企业信息披露情况的检查,督促发行人每年第二季度向我委报送上一年度企业运营情况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跟踪评级报告、重大事项及信息披露情况等),并每年至少一次将检查情况报告我委。市属企业每年第二季度向我委报送上一年度企业运营情况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三、加强债券资金用途监管
        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必须依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确需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定多数通过,并向属地县市区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市属企业向我委提出申请。
    县市区发改部门在审核后应及时向我委提交申请材料(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主管部门意见等),经我委同意后方可实施。县市区发改部门平时应加强与本级国资、工商、税务、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及发债企业的沟通,及时了解发债企业运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情况,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债券资金切实发挥作用。
        四、实施企业偿债能力动态监控
        发行人应当采取措施切实充实偿债资金专户。县市区发改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债券偿债动态监督机制。在债券发行人偿还本息前6个月与发行人进行沟通,督促发行人做好偿还本息准备,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我委。市属企业在偿还本息前6个月把偿还本息准备有关情况报告我委。
        五、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县市区发改部门应督促中介机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出具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的相关机构)履行相关义务。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主承销商应当建立承销债券监管信息档案,配备专职跟踪服务人员,并由县市区发改部门将专职跟踪服务人员信息报我委备案。主承销商如出现机构变动、人员流动等可能影响企业债券监管工作的事项,县市区发改部门应及时报告我委。对中介机构应承担相关义务但不作为的,应责成其改正,并向我委报告相关情况。市属企业将上述相关信息报告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