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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价格调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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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2-19 14:00
  • 来源:市发改委(市粮食物资局)
  • 发布:价格管理处
  •   甬发改价管〔2015〕589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商务局,市价格监测与成本监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74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制定了《宁波市价格调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19日

      宁波市价格调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加强和规范价格调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74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指由政府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应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才各总水平基本稳定的资金。作为价格调节基金的后备资金,本专项资金具体用于对市辖区内因执行政府价格调控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经营者、菜篮子商品平价供应点建设运营(以下简称供应点)以及政府价格应急调控平台(以下简称调控平台)建设运维的补助。
         第三条 2015年-2017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到期后视财力、价格调控等状况确定是否继续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在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委等网站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调控措施损失补贴资金管理

      第五条 调控措施损失补贴资金,按照“一事一议、据实补贴”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调控措施损失补贴资金支持范围
         (一)因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等调控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经营者。
         (二)因执行市政府临时性价格调控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经营者。市政府临时性价格调控措施是指,当居民消费价格或食品类价格涨幅连续两个月超过年度调控目标时,市发展改革委报经市政府同意并组织实施的控制价格大幅波动的临时性措施。
         对已列入价格调节基金(副食品风险基金、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粮食风险基金和市级化肥风险资金等专项资金)调控目录的商品,不在此补贴范围内。
         第七条 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依法终止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等调控措施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损失补贴政策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因执行政府价格调控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宁波市价格调控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以及经济损失情况报告。经济损失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执行价格调控措施范围内的商品购销数量、购销差价及相关凭证等。
         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整理后,报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市属申请单位直接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及经营者损失情况进行审核(必要时由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第三方审计),根据审核情况,研究确定资金补贴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补助资金。获得补助的企业向属地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三章 供应点补助资金管理

      第十条 供应点补助资金根据上年度供应点建设以及运营考核评价情况确定分配方案,采取补助、以奖代朴方式,每年资金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第十一条 供应点补助资金支持范围:按照《宁波市中心城区菜篮子商品供应点建设和管理试行方案》(甬发改价管〔2013〕418号)、《宁波市菜篮子商品平价供应点建设管理办法》(甬贸局蔬〔2014〕19号)、《宁波市菜篮子商品平价供应点建设运行考核评价办法》(甬商务秩序〔2015〕84号)等文件要求,经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列入政府价格应急调控平台的供应点。
         第十二条 供应点补助资金分配方式:
         (一)供应点建设改造补助,原则上每家(以供应点为单位,下同)不高于8万元;
         (二)供应点运营考核奖励,考评等次为示范、优良和合格的企业,每家奖励资金原则上分别不高于8万元、4万元和2万元。其中,供应点考评等次为示范的数量,原则上不多于合格及以上等次总数的10%。
         第十三条 年初市商务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宁波市菜篮子商品平价供应点建设管理办法》和《宁波市菜篮子商品平价供应点建设运行考核评价办法》开展供应点建设、运行考核工作,于2月底前完成上年度考核工作,并及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拟定供应点补助奖励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市财政局行文下达补助资金。获得补助资金的企业向属地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测网络费用

      第十五条 监测网络费用主要用于政府价格应急调控平台的价格监测网络,包括价格监测网络系统建设改造和日常运行维护。监测网络费用每年不超过70万元。具体补助范围:
         (一)监测网络系统建设,主要包括商家借口、日交换、监管、考核分析等子系统建设;
         (二)系统、外网网站技术维护;
         (三)数据采集费用;
         (四)设备租赁费;
         (五)其他与价格调控相关的监测网络费用开支。
         其中,系统改造建设费用按照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商务委牵头对各区供应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可将供应点补助资金绩效评价与年度考评结合。绩效评价报告于次年4月底前报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企业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查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在政策有效期内取消再次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市价格调控专项资金申请表
       
       
       
         原文件: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 《宁波市价格调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