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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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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6-09-11
  • 发布机构:价格管理处
  • 文号:甬价管〔201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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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大污水处理收费力度,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推进“五水共治”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为市供排水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区域及转供水区域,即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区(部分),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部分)的居民用户。
      二、执行范围: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物业服务、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水;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中(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初中(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小学(普通小学、成人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的学校教学用水和学生生活用水;敬老院、孤儿院、救助管理站等提供住宿的收养、收容服务场所用水;生产经营企业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水;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农村非营利性公共活动场所用水。
      三、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0.80元调整为1.00元。
      四、“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水户(含二次供水的中高层住宅用水户)继续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阶梯式计量水价仍分为3级,各级水量基数仍维持现行水平不变,各级级差比例为1∶1.8∶2.5。水量基数、人口核定等有关事项仍按市物价局《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的通知》(甬价管[2006]95号)规定执行。由于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调整,各级居民生活用水到户水价(自来水销售价格与污水处理费之和)分别上调每立方米0.20元,即第一级、第二级、第三级到户水价每立方米分别调整为3.40元、5.32元和7.00元;合表用户到户水价调整为3.40元。                      
      五、存在不同用水性质的混合用水户,能单独装表计量的,按用水性质分别计价;不能单独装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六、对低收入居民家庭用水实行价格补贴政策。相关部门已在研究提高水电气专项补贴标准,保障低收入居民家庭基本生活质量不受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的影响。水电气专项补贴按年发放。
      七、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0日起执行。之前实施的有关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宁波市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价格表

    宁波市物价局
      2016年8月23日

    附表

     

    宁波市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价格表 

    序号分 类标 准
    1“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户(阶梯式计量水价)到户价其中:
    自来水销售价格污水处理费
    (1)第一级水量(每户每月17立方米及以下)3.402.401.00
    (2)第二级水量(每户每月18~30立方米)5.324.321.00
    (3)第三级水量(每户每月31立方米及以上)7.006.001.00
    2非“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户(合表用户)3.402.401.00

    备注:1. 各级自来水销售价格按现行标准执行,不作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含水资源费0.20元/立方米,水环境整治与保护费0.10元/立方米。
         2. 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80元调整为1.00元。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