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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居民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用气量的通知
  • 阅读:
  • 时间:2017-12-05 15:31
  • 来源:价格管理处
  • 发布:
  • ZJBC42-2017-0038

    甬价管〔2017〕59号

    宁波兴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宁波东方管道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滨海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天然气利用的意见》关于“支持南方有条件地区因地制宜开展天然气分户式采暖试点”的精神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管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浙价资〔2017〕139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轻宁波市区分户式采暖居民家庭用气负担,经研究,决定调整市区居民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用气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阶梯用气量

    将目前居民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制度中的第二阶梯用气量扩大到1800立方米,其余不变。即第一阶梯年用气量为324立方米及以下部分,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95元(含税,下同);第二阶梯年用气量为324立方米以上1800立方米及以下部分,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50元;第三阶梯年用气量为1800立方米以上部分,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4.50元。

    二、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施行后的实际用气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三、执行范围

    管道天然气覆盖范围内的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含上述区域内的所有功能区)的居民用气。

    四、工作要求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并要向广大用户做好宣传解释,确保本次市区居民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用气量调整工作顺利实施。

    宁波市物价局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