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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价局关于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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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7-07-07 09:35
  • 来源:市发改委(市粮食物资局)
  • 发布:价格管理处
  • 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粮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国网宁波供电公司、各区县(市)供电部门:
      为减轻我市农产品初加工企业负担,在去年5月我市落实粮食碾米加工等企业农用电价格政策基础上,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7〕47号)精神,进一步扩大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目前已完成新增范围初加工用电比例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产品初加工用电量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申请农业生产用电的企业可以设置独立电表,难以单独装表的企业可以通过核定计量比例区间的方式确定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相关企业每月各类用电量均分摊为“农业生产用电量”(即农产品初加工用电量)和“大工业或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量”。各自用电量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其中农业生产用电比例以审定表为准。本次审定的农业生产用电比例详见附表。
      1.农业生产用电量=当月抄见电量×农业生产用电量比例;
      2.大工业或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量=当月抄见电量-农业生产用电量。
      二、申报审核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头一个月开展,月初申报,当月月末确认。新增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由企业向当地粮食主管部门或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供电部门审核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后上报我局,我局盖章确认,自发文次月抄见电量起执行。
      三、农产品初加工用电量比例按农产品初加工用电设备容量占总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核定。相关企业在申报时应提供用电设备的详细清单,内容包括用电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额定功率等参数。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比例原则上每年重新核定一次。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供电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政策的宣传,确保政策落实。各级供电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规定,不折不扣将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政策执行到位,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办理用电登记、变更手续,按规定的时间、范围、标准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对符合条件但办理登记、变更手续有困难的,要给予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服务,主动帮助其落实用电政策,并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做好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的公示。
      五、各级供电公司要加强对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监督检查。农产品初加工企业退出、行业性质发生变化或需增加其他非初加工用电设备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企业,需补交差额电费。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如上级政府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表:略 

      宁波市物价局
      2017年6月22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