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物价局在回复有关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文件有效性问题咨询时,从中发现有不法分子伪造有关文件。对此,市物价局与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声明如下:
一、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核定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10〕139号)(附件1),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放开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的有关规定,已于2015年9月通过《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定价文件的通知》(甬价管〔2015〕38号)(附件2)文件明确废止。此后,市两部门未发过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本次发现的所谓“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核定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13〕139号)”(见附件3),明显系由不法分子伪造,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市物价局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对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调查和追究,市城市管理局也将加强行业管理,严查有关违法行为。在此,我们提醒有关单位和个人注意,不要把伪造文件作为合同依据,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特此声明。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2018年9月14日
相关文件:
1、甬价费〔2010〕139号 关于核定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