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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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10:00
来源:价格管理处
发布:市发改委
甬发改价格〔2019〕502号
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试行期满后,自2019年12月1日起,具体收费标准仍按《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甬价费〔2017〕46号)和《市物价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甬价费〔2018〕4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今后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