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发改价格〔2019〕523号
宁波兴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宁波东方管道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滨海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定价机制,加强管道天然气输配价格管理,根据《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浙价资〔2018〕127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就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输配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输配价格
核定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输配价格为每立方米0.70元。此价格为最高价格,下浮幅度不限。燃气经营企业可根据经营成本、用户用气的实际情况,在上述价格基础上,自主合理确定下浮幅度。
二、执行时间
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三、执行范围
管道天然气覆盖范围内的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及辖区内的功能区(不包括大榭开发区)的非居民用气。
四、其他
从2020年非供暖季开始,不再核定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今后终端销售价格由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向各城市燃气企业销售天然气的门站价格和输配价格组成,并随门站价格调整而变化。输配价格将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