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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波市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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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7-18
  • 发布机构:产业发展处
  • 文号:甬发改产业〔2019〕315号
  • 主题词: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功能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2018年第22号令)、《浙江省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浙发改产业〔2019〕170号),我委牵头制定了《宁波市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18日


        
    宁波市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

    根据《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22号令)、《浙江省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服务指南》(浙发改产业〔2019〕170号)有关要求,汽车投资项目已调整为备案管理。为推进我市汽车投资项目备案的规范性,合理布局汽车投资项目,按照《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服务指南。
      一、备案范围
      汽车投资项目备案范围包括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
      (一)汽车整车投资项目。按照驱动系统分为燃油汽车和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两个产品类别。燃油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发动机提供驱动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含替代燃料汽车),包括传统燃油汽车、普通混合动力汽车,以及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投资项目。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电动机提供驱动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包括纯电动汽车(含增程式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投资项目。智能汽车投资项目根据驱动动力系统分别按照燃油汽车或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管理。
      (二)其他投资项目包括汽车发动机、动力电池、燃料电池和车身总成等汽车零部件,专用汽车、挂车,以及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投资项目。
      二、备案权限及条件
      (一)备案权限。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和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其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总投资20亿元以下的其他投资项目由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中专用车投资项目在备案前,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告知市发展改革委。
      (二)备案条件。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条件由企业对照《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执行,应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督平台(简称“在线平台”)上公告的具体备案条件。
      三、备案操作流程
      (一)具体操作流程按照在线平台要求进行操作。
      (二)企业在项目备案前要及时关注国家、省、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公告,查询了解我市当年是否具备汽车投资项目备案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可通过在线平台进行备案。
      四、备案登记信息
      企业备案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含股东构成);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五、职责和法律责任
      (一)管理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加强对全市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根据全省汽车产能利用情况,布局建设宁波汽车整车投资项目和总投资20亿元及以上其他投资项目,负责项目备案管理。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总投资20亿元以下的其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汽车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要与各地经信、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银保监等部门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惩戒,提高监管执法效率。对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汽车企业。企业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按照本指南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提交真实、准确的备案信息,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建设内容与项目信息不符的,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纳入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公共信用库、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相关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对经依法认定为严重失信的主体,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实施联合惩戒。
      本服务指南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本规定与国家、省有关文件不相一致的,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执行;与我市相关文件不相一致的,按照本服务指南执行。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