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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法院首创信用修复激励制度为失信被执行人“活血再生”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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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0-27 09:54
  • 来源:经济体制改革处
  • 发布: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为有效发挥失信措施威慑惩戒与激励改正的双重功能,构建综合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自2018年2月起,江北法院开始探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制度,经过两年来的实践摸索和发展完善,制度效果逐渐显现。2019年,该项制度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广,在宁波全市予以适用。2020年,该项制度被列入《2020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予以全国推广。截至2020年8月底,该院共计对301余名自然人、93家企业进行信用修复,涉及执行标的金额3.99亿元。

    一、严格标准,细化评分。一是“一个办法”鼓励纠偏。出台《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办法》,鼓励有履行意愿但暂时缺乏履行能力的失信被执行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由失信被执行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各项配合执行的行为进行审查评分。二是“一张表格”审查评分。制作“失信被执行人申请信用修复激励考核评分表”,罗列5类项目逐一评分。其中,评分采取“必备要件项”与“赋分评查项”相结合的方式,“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内到达法院配合执行”“配合法院处置现有财产”等4类项目为“必备要件项”,同时满足方可得基本分60分;“有明确的履行计划并开始履行”为“赋分评查项”,可按照不同子条目分别进行信用赋分,进而得出对被执行人信用状况的综合评价。评分采用百分制,累计评分达到80分,法院即组成合议庭合议是否将被执行人从失信名单中屏蔽。三是“一条底线”防止滥用。构筑信用修复标准底线,明确规定对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或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不得申请信用修复,以保证司法权威。如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被执行人王某申请信用修复,但其先前未主动向法院移交名下持有的一辆轿车,因此,对其申请未予通过。

    二、规范程序,滚动考核。一是操作规范化。坚持规范化原则开展信用修复激励审查评分,被执行人提交材料的审核,评分表的填写,承办人、分管领导的意见记录,严格按照评分办法要求进行,并实现全程留痕,防止审查工作的随意性。对被执行人申请信用修复获批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失信信息屏蔽工作。二是考核动态化。对已获得信用修复激励的被执行人,每3个月对其重新进行一次评分,实行滚动考核制。一旦发现评分无法达标,或发生失信行为,法院将立即取消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目前,适用信用修复的案件,在正向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共同作用下,被执行人在后期履行中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意愿较强,经传唤到庭率从35%上升到84%,履行和协商较为积极,沟通效率效果明显提升。三是惩戒严肃化。在暂停信用惩戒期间,若发生违反限制消费令或者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的行为,在取消其信用修复资格的同时,将从严处以拘留、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确保信用修复制度有序运行。同时,对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提供的用于审核的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法进行处罚。改革推行以来,已依规恢复惩戒18起。

    三、联合激励,释放红利。一是多部门联动帮扶。以激活履行潜能为导向,该院牵头协同区发改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办等5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失信被执行人积极修复信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通过建立帮扶名单库、封存失信不良记录、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等6项举措,帮扶已经获得信用修复资格的被执行人再次创业创新。其中,通过信用修复,辖区重点工程“姚江一号”项目单位顺利完成融资和实现复工,该案获评2019年度“新华信用杯”全国百家信用案例。二是多方式扩展修复。2019年始,将执行信用修复范围从最初的失信屏蔽扩展到与提高履行能力有关的高消费限制修复、必要条件下的出入境限制修复,进一步帮助失信被执行人提高履行能力。如在大地家私案件执行中,通过出入境限制修复,帮助企业顺利完成境外原料采购,执行效果良好。三是多维度宣传激励。自探索信用修复激励机制以来,积极通过《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宁波日报》及宁波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宣传推介,提升该创新做法的影响力。相关联合激励举措对失信被执行人积极纠正失信行为形成积极导向,有效促进一批执行案件履行完毕或达成和解。2019年,在省高院绩效统计的24项核心指标中,该院共有16项位列全市前三,其中,执行标的清偿率、到位率和整体执结率等9项位列全市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