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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自来水工程安装配套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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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12-17
  •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 文号:甬发改价格〔2020〕503号
  • 主题词:
  • 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水务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为规范住宅小区自来水工程安装配套设施建设的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和《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新建住宅小区自来水工程安装配套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宁波市水务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区域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组织实施自来水工程配套设施建设的,可按规定收取住宅小区自来水工程安装配套费(以下简称安装配套费)。

    住宅小区自来水工程是指从住宅小区红线外附近的自来水总管至住宅小区内用户水表的供水管道、设施等,不包括泵房土建工程。

    二、安装配套费实行政府定价,供水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安装配套费按房屋建筑面积统筹收取,房屋包括住宅小区内的住宅和抄表到户的非住宅。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准的销售面积加上自持面积计算确定(地下车位、车库不计入面积);属其他建设项目的,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基础上扣减配套设施用房计算确定。

    四、安装配套费标准根据房屋类别和管材类型分别确定。

    按普通标准配套建设(指立管采用钢塑复合管材)的:低层、多层房屋(6层及以下或建筑高度27米以下)每平方米65元;中高层、高层房屋(7层及以上至33层以下或建筑高度100米以下)每平方米75元;超高层房屋(33层及以上建筑高度100米以上)每平方米95元。

    按高标准配套建设(指立管采用不锈钢管材)的,在普通标准配套建设的基础上:低层、多层房屋每平方米可加收12元;中高层、高层房屋每平方米可加收15元;超高层房屋每平方米可加收20元。

    五、收取安装配套费后,供水企业、设施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得再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与此相关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六、供水企业应当将收取的安装配套费单独列账,专款专用,除按规定支付工程设计费用和提取项目管理费用外,专项用于住宅小区自来水工程配套设施建设。年终结余,滚动使用。

    七、供水企业应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住宅小区自来水工程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明确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和期限、供水时间以及收费标准和金额等双方权利与义务。收取安装配套费后,供水企业应当尽快组织实施自来水工程配套设施建设,及时提供供水服务。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交纳的安装配套费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收取自来水工程安装配套等费用。

    九、住宅小区自来水工程配套设施建成后,由供水企业负责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十、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经签订合同(协议)的,仍按原合同(协议)办理。在宁波市水务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供水区域范围外新建住宅小区组织实施自来水工程配套设施建设的,各区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原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市住宅小区供水配套设施建设收费行为的通知》(甬价管〔2006〕98号)、《关于核定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小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的通知》(甬价管〔2011〕72号)和《关于核定余姚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区域内新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配套设施建设费标准的通知》(甬价管〔2016〕22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9日

    政策解读:关于对《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小区自来水工程安装配套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