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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发展改革委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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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12-17
  •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 文号:甬发改价格〔2020〕506号
  • 主题词:
  • 各区县(市)发改局、民政局,“六区二岛”社会事务发展局、经济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殡仪服务收费管理,适应殡仪服务业的发展要求,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殡仪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59号)和《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宁波市公墓服务收费项目清单、宁波市殡仪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的通知》(甬民政〔2019〕67号)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级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殡仪服务收费的管理形式

    殡仪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收费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收费。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殡仪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基本服务收费项目是指殡仪服务机构为丧属提供的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含普通炉、捡灰炉)、骨灰寄存、遗体化妆、遗体理发、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和花圈花篮租赁服务收费。其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区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财政补贴情况、群众承受能力、节约环保等因素从严制定,并适时调整。捡灰炉火化费的收取应扣除相应财政补助部分。

    市级殡仪服务机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三、殡仪延伸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在确保基本服务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基础上,殡仪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开展延伸服务。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或个性化服务项目。

    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殡仪服务机构与丧属按照公开、公平、合理收益和诚实信用原则协议约定。

    四、规范殡仪服务收费行为

    殡仪服务机构提供的殡仪服务项目应由丧属自主选择,应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委托的事项、签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向丧属提供收费结算清单及票据,不得强行指定服务、强行搭售丧葬用品。

    殡仪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未经民政和价格部门确定的殡仪服务项目,不得开展,不得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或分解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标准乱收费,不得收取协议以外的任何费用;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应当公布殡仪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价格监督电话等内容,并自觉接受丧属和社会监督。

    各级民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殡仪行业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要切实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管职能,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殡仪服务乱收费行为的治理和查处力度。

    五、实行殡仪服务收费减免措施

    为减轻群众丧葬负担,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和遗体火化前的抬尸服务、纸盒、裹尸布、接尸车辆消毒等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的范围,按市惠民殡葬政策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重点救助对象(《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所列重点救助对象)实行殡仪服务收费减免措施,各项惠民殡葬政策仍按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民发〔2011〕142号)和《关于完善<宁波市惠民殡葬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民发〔2018〕123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县(市)可参照执行。原《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调整火化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08〕93号)《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殡仪服务收费的通知》(甬价费〔2008〕110号)同时废止。

    附表:宁波市级殡仪服务机构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doc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民政局 

    2020年12月9日

    政策解读:市发展改革委对《关于调整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