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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早稻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告
  • 阅读:
  • 时间:2020-07-22 10:05
  • 来源:监督管理处
  • 发布:市发改委(市粮食物资局)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发挥部门联合监管优势,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维护种粮农民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早稻收购工作的通知》(浙粮〔2020〕24号)精神以及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早稻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早稻收购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中央企业、本地国有和民营企业,以及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其他有关粮食收购组织、粮食经纪人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早稻订单政策执行情况。是否做到区域内早稻订单全覆盖,对早稻实行应订尽订、应收尽收;是否按省定标准兑现早稻订单奖励;在收购场所是否公示了收购价格、订单奖励标准和质量标准等政策信息;是否配有检化验设备和人员;是否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是否在收购场所张贴12325粮食监管热线宣传海报;是否存在用外购粮顶抵订单粮、在新粮中掺混陈粮及“转圈粮”的情况;收储库点的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是否真实、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

    (二)早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符合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条件的县(市、区)是否按规定程序及时启动预案。

    (三)超标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重点地区是否按要求组织开展早稻质量关口前移田间监测;是否按规定对超标早稻实行定点收购、专仓储存、专账登记、定向处置。

    (四)《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粮食收购主体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粮食质量标准;在收购中是否存在抬级抬价或压级压价收购现象;粮食经营者是否及时向售粮者支付了售粮款;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粮食统计制度等情况。

    (五)早稻收购过程中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时间

    2020年7月29日至7月30日。

    四、监督检查人员

    由市发改委负责牵头,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农发行宁波市分行协同参加。

    特此通告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