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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宁波市华光学校收费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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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7-06
  •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 文号:甬发改价格〔2020〕278号
  • 主题词:
  • 宁波市华光学校:

    你校《关于宁波市华光学校要求提高学费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规定,经研究,核定你校收费标准如下:

    一、学费标准(基准价)为13000元/生.学期,住宿费标准(基准价)为780元/生.学期,收费标准允许上浮10%,下浮不限。

    二、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学校收取学费必须按学期收取,严禁跨学期预收。

    本复函自2020年秋季开学起执行,请在收费前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30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