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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更新于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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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11-29 16:37
  • 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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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部门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政策依据批准级次备注
    外办







    1 认证费(含加急)商业文件认证费100元/份
    民事类证书50元/证
    认证加急费50元/证(份)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计价格〔1999〕466号,价费字〔1992〕198号中央
    教育







    2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浙教办函〔2020〕81号,教财〔2020〕5号中央


    3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按隶属关系实行同级管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20〕5号,浙教办函〔2020〕81号中央


    4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详见价格部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教财〔2020〕5号,浙教办函〔2020〕81号中央


    5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详见价格部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665号,计办价格〔2000〕906号,教财〔1996〕101号,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2〕42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教财〔2006〕7号,教电〔2005〕333号,教财〔2005〕22号,教高〔2015〕6号,教财〔2020〕5号,浙教办函〔2020〕81号中央


    6 国家开放大学收费(1)注册费,200元/人
    (2)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不分文理工科基准标准统一为每学分120元,可上下浮动10%。
    (3)重修考试费,对考试不及格,经一次免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修学分的,重修学分学费按学费标准的50%收取。
    财综〔2014〕21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计价格〔2002〕838号,教财厅〔2000〕110号,财办综〔2003〕203号,教财〔2020〕5号中央
    公安







    7 证照费

    中央


      外国人证件费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居留许可有效期不满1年的,400元/人;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800元/人;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1000元/人;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每次200元。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永久居留申请费1500元/人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永久居留身份证工本费300元/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申请换发或者补发30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600元/证。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财税〔2018〕10号,



        出入境证100元/人次公通字〔1996〕89号



        旅行证50元/人次公通字〔1996〕89号



      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价费字〔1993〕164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函〔2018〕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2019年7月起降为120元/本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出入境通行证费一次出入境有效15元/证,多次出入境有效80元/证。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



         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1.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40元/证
    2.往来港澳通行证工本费:2019年7月起降为60元/张
    3.签注费: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④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限于补发、换发)成人十年期350元/证;儿童五年期230元/证。详见价格部门文件财税〔2020〕46号,发改价格〔2020〕1516号



     ⑤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详见价格部门文件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⑥    台湾同胞定居证8元/证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



     ⑦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详见价格部门文件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详见价格部门文件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



         居民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户口迁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居民身份证首次申领停征工本费;换领、换发2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40元/证;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
    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号牌(含临时)汽车号牌:反光100元/副,不反光80元/副。
    挂车号牌:反光50元/面,不反光30元/面。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反光40元/副,不反光25元/副。
    摩托车号牌:35元/副。
    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
    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按同类号牌收费。





         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1元/个




         号牌架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5元/只,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10元/只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1.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调换、遗失补领按同类证件收费
    2.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本。调换、遗失补领按同类证件收费
    3.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驾驶证IC卡30元/卡。调换、遗失补领以上证件按同类证件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10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8)《浙江省居住证》工本费首次申领或统一换发不收费,损坏换领或丢失补领20元/证浙价费[2017]21号



    8 外国人签证费详见价格部门文件计价格〔2003〕392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中央


    9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50元/人次,加入、退出、恢复中国国籍证书工本费200元/证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公通字〔1996〕89号中央
    自然资源






    10 土地复垦费详见价格部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健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中央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11 土地闲置费详见价格部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健委公告2019年第76号中央

    ▲■12 不动产登记费详见价格部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健委公告2019第76号,甬财综〔2021〕737号,甬财综〔2022〕861号中央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自2022年9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为企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实行不动产登记费零收费。

    13 耕地开垦费详见价格部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健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中央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生态环境







    14 海洋废弃物倾倒费详见价格部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发改价格〔2008〕1927号

    住房城乡建设







    15 污水处理费详见价格部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浙财综〔2015〕39号,浙发改价格〔2020〕22号,省疫情防控〔2020〕2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中央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16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详见价格部门文件《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浙财函〔2020〕20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中央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交通运输







    17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详见价格部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浙政办发〔2017〕48号,交公路明电〔2020〕62号,浙政办发〔2021〕9号,浙政办发〔2022〕8号中央
    经信







    18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详见价格部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计价格〔2000〕1015号,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中央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水利







    19 水资源费详见价格部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税〔2018〕147号,财税〔2020〕15号,省疫情防控〔2020〕24号,浙政办发〔2021〕9号,浙政办发〔2022〕8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中央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20 水土保持补偿费详见价格部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财综〔2014〕27号,浙价费〔2014〕24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政办发〔2022〕8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中央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农业农村







    21 农药实验费详见价格部门文件《农药管理条例》,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中央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22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详见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中央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十一卫生健康







    23 预防接种服务费28元/剂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2〕72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浙价医〔2017〕187号中央


    24鉴定费

    中央



    (1)医疗事故鉴定费详见价格部门文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中央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首次鉴定每例2500元,再次鉴定每例5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中央



    (2)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详见价格部门文件《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中央
    十二人防






    25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详见价格部门文件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健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省疫情防控〔2020〕24号,浙政办发〔2021〕9号,浙政办发〔2022〕8号中央
    十三法院







    26 诉讼费详见价格部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财行〔2003〕275号中央
    十四药品监管






    27 药品注册费 详见价格部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年第5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食药监公告2020年第7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省疫情防控〔2020〕2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浙政办发〔2021〕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浙政办发〔2022〕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中央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1)新药注册费






     (2)仿制药注册费






     (3)补充申请注册费






     (4)再注册费






     (5)加急费




    28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详见价格部门文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年第53号,省疫情防控〔2020〕2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浙政办发〔2021〕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5号,浙政办发〔2022〕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中央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1)首次注册费






     (2)变更注册费






     (3)延续注册费






     (4)临床试验申请费






     (5)加急费



    十五
    有关部门








    29 考试考务费详见价格部门文件见《宁波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中央及省


    30信息公开处理费详见价格部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函〔2020〕109号中央

    注:1、考试考务费的明细项目详见附表《宁波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3、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减免。

    4、收费标准仅做简单摘录,信息取自价格部门公布的标准目录,如有冲突,以有效文件或价格部门最新公布为准。

    5、非本部门主办的政策依据,其有效性和及时性,按照“谁主办 谁公开”原则,由主办部门负责并以其最新公布为准。

    6、国家和省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