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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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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2-08-17
  • 发布机构:宁波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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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市)发改局、财政局,前湾新区发改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发局、财政局,市级相关部门:

    为加强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宁波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根据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有关要求,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8月8日

    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有关要求,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宁波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宁波海洋经济发展的资金。

    专项资金分配坚持“突出重点、示范导向、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采用投资补助、股权投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海洋经济项目进行支持。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发改和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发改委主要负责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组织实施,做好项目管理、立项实施、督导督查、调整优化、考核验收等工作,督导区(县、市)和开发区加强项目跟踪管理,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协同市发改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发改、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负责组织、管理、监督项目的实施,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做好辖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支持对象。专项资金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实施的属于《浙江省海洋经济核心产业统计目录分类》(浙自然资函〔2022〕48号)的以下三大类产业投资项目及关键技术攻关项目:

    A类项目: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新材料等海洋新兴产业;

    B类项目:现代海洋渔业、海洋新能源制造业、海洋文化旅游业等海洋主导产业;

    C类项目:海洋电子信息业、海洋工程装备业等涉海制造业。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采取项目投资补助方式支持的,分类分档给予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A类项目:以核定可补助投资额为基数,最高补助3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B类项目:以核定可补助投资额为基数,最高补助25%,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

    C类项目:以核定可补助投资额为基数,最高补助2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可补助投资额包括项目实施采购的设备(包括生产和测试设备)及安装费、必要的技术及软件购置费等实际投入额(按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确认,不含增值税,不包括联合体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包括土地购置费、建筑工程费。注册在宁波市外的联合体协作单位发生的项目投入计入总投资,不计入可补助范围。

    同一项目可按照“从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市级其他专项资金政策支持。

    (二)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的,通过向市属国有企业注入资本的方式,由国企实施股权投资或项目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实施。

    第三章 项目管理和资金拨付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条件如下:

    (一)完成项目备案(核准)、环评、规划、土地、用海以及配套资金等相关建设要求,于2022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发生实际财务支出)的项目;

    (二)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

    (三)A类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B类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C类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且申报时已完成总投资不低于15%、不超过60%。总投资包括建筑工程费、生产和测试设备、外购必要的技术及软件购置费、委外技术研发费等。

    (四)以联合体申报的项目,牵头单位须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近2年及申报期内无违法失信等不良记录。协作单位为我国境内注册,与牵头单位在申请项目中有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共同开展技术攻关等有实质性合作关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五)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七条 市发改委根据工作计划每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通知发布30天内,向所在区(县、市)发改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各区(县、市)发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后,于通知发布45天内将签署初审意见的申报材料报市发改委。材料要求如下:

    1. 项目实施方案(附件1);

    2. 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

    3. 项目总投资预算表(附件3);

    4. 由第三方出具的项目主体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5. 项目备案(核准)文件;

    6. 用地、用海、规划、环保、资金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 市发改委收到材料后,牵头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第三方对已完成投资额进行审计,审计通过的,组织行业专家及财务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竞争性评审,必要时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九条 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拟定拟补助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发改委下达项目计划任务书,原则上每年度补助项目数不超过10个。

    第十条 项目调整、变更。投资补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申请单位应在项目建设期届满一个月前向属地发改部门提出调整申请(附件4),经属地发改部门初审确认后报市发改委审核同意。项目调整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一次。可调整事项如下:

    (一)不影响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的部分主要设备、软件、技术投入的变更。

    (二)项目建设期需要延期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不影响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的联合体成员之间投入比例的变更。

    (四)其他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牵头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向属地发改部门提出验收核查申请(附件5)。考核验收工作包括验收材料审查、财务审计、业务验收、公示四个环节,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第三方进行材料审查和财务审计,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验收和会议验收,出具专家组的业务验收意见。

    (一)项目验收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验收依据性文件(计划任务书、实施方案、绩效目标申报表、调整批复文件等);

    2. 项目验收总报告;

    3. 项目绩效目标证明材料;

    4. 项目总投资完成情况审计材料;

    5. 其他相关的资料。

    (二)项目同时达到以下必备条件,可以认定通过验收:

    1. 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的建设内容;

    2. 完成投资占项目计划任务书设定的总投资80%及以上;

    3. 项目绩效考核评分达到 60 分及以上。

    4. 经专家组综合评审,出具项目验收通过意见。

    (三)项目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承担单位将验收相关材料汇编成册,加盖公章,一式五份,并制成电子版报市发改委归档。       

    第十二条 资金下达。投资补助资金采用“先建后补、合理预拨、多退少补”的方式拨付和结算。资金拨付申请由牵头单位提出,经属地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发改委函告市财政局资金安排方案,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联合发文下达。

    (一)资金预拨。项目计划任务书下达后,按不超过核定可补助额的30%给予预拨。项目已完成总投资达到70%(含)以上,按不超过核定可补助额的60%给予预拨,已完成总投资和核定可补助额由市级发改部门组织第三方财务审计后认定。

    (二)补助金额确定。项目通过验收后,采用项目投入补助与绩效奖励相结合方式进行奖补。项目实际可补助额由两部分组成,核定可补助额的70%以及绩效目标奖励。绩效目标奖励的基数为核定可补助额的30%,实际奖励金额按照项目绩效考核得分的百分比给予确定。项目实际总投资及核定可补助额高于项目计划任务书的,以项目计划任务书设定值为准核算;低于项目计划任务书的,按实际发生额核算。

    (三)资金结算。根据核定的实际可补助额结合项目已预拨资金,对项目补助资金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对未通过验收、到期未申请验收的项目,由申请单位属地发改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收回预拨付资金,市财政局通过结算方式收回。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一)各区(县、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做好项目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对获得补助资金的区(县、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并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于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总体绩效评价。

    (一)各区(县、市)发改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要求对专项资金的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市发改委。

    (二)市发改委在此基础上,对区(县、市)报送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读、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8日起施行,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到期后,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附件:

    1.项目实施方案.pdf

    2.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pdf

    3.项目总投资预算表.pdf

    4.项目调整、变更、延期申请表.pdf

    5.项目验收申请表.pdf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发改海经[2022]411号.pdf

    政策解读:政策解读|关于印发《宁波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