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工作制度(试行)》和《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创新方式强化粮食购销领域监管的通知》(浙粮〔2022〕39号)要求,市发改委部署贯彻落实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制度,截至9月30日,已完成对全市粮食收储企业的首轮巡查。
粮食购销定期巡查实行分级负责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依职责对辖区内粮食收储企业进行定期巡查。粮食购销定期巡查主要包括数量、质量、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政策执行等方面的内容。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结合三季度“一符四无”检查,对粮食收储企业开展首轮巡查,通过丈量等方式核查库存粮食数量,查看粮食质量档案记录,查阅财务账、统计账、保管账,核对其他经营管理记录,形成书面巡查记录。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