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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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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4-02-01 13:52
  • 来源:宁波市能源局 宁波市财政局
  •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为加快推广应用高效节能型空压机,实施压缩空气领域节能降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关于统筹节能降碳和回收利用加快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3〕178号)、《宁波市新能源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计划(2023-2025)》(甬节能办〔2023〕14号)等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规范和加强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能源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形成了《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政策制定的必要性

    1.根据市能源局对1400余家重点用能单位的调查显示,空压机广泛应用于石化、化工、汽车、钢铁、有色、建材、造纸、印染和化纤等行业,覆盖我市70%以上的工业企业。全市在役运行空压机约1.5万余台,总功率约90万千瓦,年耗电量约占工业用电量的8%左右,具备较大节能改造潜力。

    2.通过开展空压机能效提升工作,争取三年时间淘汰落后低效空压机2000台以上,建设高效节能空压站100个以上。完成上述目标需投入市级财政资金3800万元,可带动社会投资6亿元以上,形成年节电量2.1亿千瓦时,每年可为企业节约电费1.54亿元,全市空压机装备制造、节能服务等相关产业规模增长50%以上。

    3.培育空压机装备制造与节能服务产业,引导本地空压机生产企业研发生产高效节能型空压机,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鼓励空压机驱动电机采用永磁变频技术。鼓励空压机生产企业成立节能服务公司或与专业节能服务公司合作,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空压机能源托管和能效提升项目。

    因此通过财政政策积极支持 可以加快更新改造低效空压机设备、规划建设高效节能压缩空气站、推广应用管道集中供气压缩空气、培育发展空压机装备制造和节能服务产业等相关领域,保障我市空压机能效提升工作目标顺利完成,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资金补贴使用对象、范围和条件 

    1.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

    2.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为:对2023年到2025年期间内更换高效空压机、新建或改造高效节能压缩空气站和改用管道集中供气项目进行补助。

    更换高效空压机项目补助根据新设备销售发票开具时间确定;新建或改造高效节能压缩空气站项目补助根据项目费用支付以及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能效检测报告时间确定;改用管道集中供气项目补助根据企业实际启用集中供气供应服务时间确定(需与合同或协议约定时间一致)。

    3.对更换高效空压机、淘汰落后低效空压机的企业进行补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更新的喷油螺杆空压机产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在“中国能效标识网” (https://www.energylabel.com.cn/)进行备案,并通过国家认可的专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相关检验能力经CNAS认可)依据GB 19153-2019《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检测达到一级能效水平;②配套电机原则上达到GB18613-2020《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或者GB30253-2013《永磁同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或者GB30254-2013《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二级及以上的能效水平;③更新的喷油螺杆空压机生产企业必须是获得经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相应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2)企业更新的离心空压机产品必须通过国家认可的专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相关检验能力经CNAS认可)检测,达到GB 19153-2019《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中对应规格的一级能效(离心空压机驱动电机功率超过630千瓦的按照喷油螺杆空压机630千瓦的一级能效值进行对标),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4.对新建或改造建设高效节能压缩空气站使用企业、空压机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补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额定供气规模小于1000m3/min。

    (2)经国家认可的专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相关检验能力经CNAS认可)依据《压缩空气站能效分级指南》(T/ CGMA 033001-2018)检测为一级能效。

    (3)压缩空气站的供气压力、露点、流量以及综合用电量等实时数据应接入市智慧能源平台。

    5.对关停自建小型供气设施改用管道集中供气的企业进行补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大型空气压缩站应具备长期稳定安全供气条件,额定供气规模大于1000m3/min,设计能效水平优于《压缩空气站能效分级指南》(T/ CGMA 033001-2018)一级能效。

    (2)压缩空气供需双方应签订不少于5年的长期供气合同。

    (3)企业应提交关停自建压缩空气站设施(或转为备用)的承诺。

    (二)专项资金补贴标准

    1.对在2023年、2024年和2025年内淘汰更新落后低效空压机的企业,分别按照空压机功率不高于200元/千瓦、150元/千瓦、100元/千瓦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且补助金额不超过设备采购总额的15%。

    2.建设一级能效压缩空气站的企业,按照压缩空气站功率不高于300元/千瓦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且补助金额不超过新购系统设备的15%。

    3.鼓励企业淘汰自建空压站,改用更加节能高效的大型空压站通过管道集中供应压缩空气,按照企业淘汰的空压机额定功率不高于200元/千瓦进行一次性补助。

    (三)资金申请与拨付。由市能源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以及和资金预算计划,企业提出财政资金补助申请,通过属地初审、市级复核,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根据市能源局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资金拨付程序规定,会同市能源局联合下达资金。

    (四)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1.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能源、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做好项目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2.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现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并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于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3.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由各区(县、市)能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后报送市能源局。市能源局在此基础上,对区(县、市)报送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四、政策解读机关及施行时间

    本管理办法由市能源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解读机关:宁波市能源局    宁波市财政局

    解读人:桑明德,联系方式:0574-89183612;

    胡瀚斌,联系方式:0574-89388409。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图解:《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