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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推动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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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4-04-22 17:52
  • 来源:宁波市委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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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切实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推动新时代宁波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经济创造活力充分迸发,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高水平构建公平透明有序市场环境

    1. 严格落实“非禁即入”制度。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不得额外对民营企业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2. 大力破除招投标领域隐性门槛。全面落实浙江省招投标“七个不准”规定,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运营。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力度,强化随机抽查、标后评估和监管,重点对招标人定标时排斥民营企业的情形进行专项核查。

    3. 健全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制定完善《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配套措施,建立健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完善信用承诺制度,探索信用融资产品“白名单”推荐机制。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标准和程序,除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作为依据外,不得对民营企业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完善民营企业信用修复制度,建立行政处罚后信用修复渠道主动告知机制,对企业或其管理人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给予指导帮助,实行信用修复“一口办理、一次办成”。

    4. 完善拖欠账款和欠薪常态化预防清理机制。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健全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动工作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逾期占用、恶意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用工、劳动者理性维权,强化拖欠账款、欠薪清理与巡视巡察、审计、督查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推动实现政府无拖欠款、宁波无欠薪。

    二、强化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5. 培育一流企业梯队。支持企业创优攀高,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的企业给予支持;支持企业争创国家级一流企业、领航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首次入选中国服务业500强、浙江省服务业百强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最高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鼓励总部经济做大做强,对认定为市级以上服务业总部企业的,按营收规模分档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入选多项榜单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激励政策。

    6. 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于符合条件的规上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增量部分,按10%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做好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提升辅导工作,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布局建设研发机构,对入选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引智基地以及同类称号,新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新认定为A类市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档给予奖励或资金补助;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按规定全额退还增值税。

    7.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科技攻关。支持民营企业组建产学研用协同创新联合体,对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和“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相关科技计划的,按国家支持经费给予1∶1分类配套支持;对牵头省“尖兵”研发计划项目、“领雁”研发计划项目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按省定标准分类给予补助;对承担宁波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财政资助。定期发布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对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的“三首”产品按规定分档给予激励和保费补助。

    8. 推动民营企业数智化新能源化转型。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鼓励民营企业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全链条改造,对列入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5G全连接工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给予奖励,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面向重点(细分)行业培育一批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开发集成一批“小快轻准”的数字化产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碳达峰碳中和,加大绿色低碳改造和新能源化转型升级力度。支持企业开展碳足迹管理体系认证,对外贸企业取得认证产生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助。支持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企业试点示范新型能源系统建设,深度融合源网荷储多元协同、分布式能源、安全储能、充电基础设施、海洋新能源等多领域技术。

    9. 鼓励民营企业平台化组织化品牌化发展。鼓励平台企业与园区、行业协会、产业集群合作,推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平台化融合、网络化协同。支持链主型企业提升资源整合能力,开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对产业链链主企业和核心配套企业“一对一”提供高质量服务,通过平台构建、工贸联建、生态创建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模式。加强个体工商户转企业引导帮扶,优化变更手续,降低转换成本。对新获得“驰名商标”“品字标”品牌的企业分档给予补助;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和质量创新奖的组织、市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和优秀贡献奖的项目给予激励。制定实施制造业检验检测服务跨越发展行动计划,建设一批国家级质检中心,打造一批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检验检测机构,制(修)订一批国际、国家和行业检验检测标准,高水平构建与制造业发展相匹配的检测链、认证链、标准链。

    三、加大民间投资引导力度

    10.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平台重大项目建设。定期梳理发布拟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重大项目、产业项目、特许经营项目等三类项目清单,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甬江科创区、浙江自贸试验区宁波片区、空铁一体宁波枢纽片区、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示范片区等重大平台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和省、市高能级科创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创新中心等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全市每年民间资本参与完成不少于5个重大投资项目,每个区(县、市)重点投资领域每年至少有1个民间投资引领项目。优化房地产领域民间投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城市有机更新、未来社区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运营。

    11. 全面提升项目审批效率。推动投资项目审批简政放权、流程优化,实现项目审批全流程“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间”。备案一批、打捆许可一批建设项目环评,将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一半。探索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抽查制度,深化完善施工图分类审查机制。巩固提升“多测合一”改革成效,推广桩机先行、分步验收,全面推进“水电气网联合报装”。

    12. 鼓励民营企业增资扩产。坚持培育壮大民营企业与招商引资重大事项同谋划、同部署、同扶持,对民营企业增资扩产项目、各类科创平台孵化转化项目、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募股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募投项目,享受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每年对企业享受政策情况开展评估。对“361”万千亿级产业集群重点行业的标志性项目给予支持。

    13. 加大招优引强力度。协同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与利用外商投资,更大力度引进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跨国公司和世界500强企业,对符合规定的重大产业项目,按宁波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推进,对招商引资的决策和执行,落实容错纠错机制。发挥国有投资平台引导和第三方机构协同作用,综合运用股权投资、合作经营、产业基金等方式,撬动民间资本投向重点产业,政府产业基金投向民营企业的比重达到80%以上。

    14. 鼓励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深化“三江汇海”混改计划,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依法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除国家明确规定应当由国有资本控股的领域外,允许民间资本控股,且采用具有竞争力的市场化管理模式。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民间投资项目在新增基础设施领域公募REITs试点项目中比重不低于50%。

    四、促进民营企业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

    15. 助力民营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支持民营企业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参与扩大内需战略,健全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体系,扩大产品内销规模。实施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专项行动,培育一批省级内外贸一体化改革试点产业基地和“领跑者”企业。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自我声明或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发展“同线同标同质”产品,支持认证机构简化出口转内销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适当减免认证费用。

    16. 支持民营企业拓展国际贸易。持续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政策覆盖面,加大对重点国家和地区出口信保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参加国际性展会拓展国际市场。健全与各国驻华使领馆的长效沟通机制,发挥APEC商务旅行卡效能,为企业循因公渠道申办出国开通绿色通道。积极参与省“丝路领航”行动计划,健全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体系,大力培育民营跨国公司。指导支持民营企业防范应对国际贸易外部挑战,健全企业跨国经营风险防范化解协作机制。

    17. 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深化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出口货物“抵港直装”、水水联运中转“离港确认”模式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船舶开展内外贸货物同船运输、同步作业。引导企业更大力度参与“一站两仓”新型外贸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集成式服务,鼓励企业扩展初级产品、先进技术、重要设备、以关键零部件为主的中间品、优质消费品等国际贸易业务。深化中东欧食品进口先行先试口岸各项措施,鼓励民营企业扩大中东欧商品进口规模。

    18. 加大政府采购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五、强化民营企业发展要素保障

    19. 合理保障企业发展用地。鼓励盘活低效用地,支持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科技园、企业孵化器,推进“退二优二”“退低进高”。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民营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实施拆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支持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投向民间投资项目,工业用地用于保障民间投资项目比重不低于80%。对“361”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强链补链延链项目、链主型企业融通发展项目、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项目用地,实行“即需快供”,可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8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加强工业用地二级市场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动的项目履约监管机制。开展“交地即交证”“竣工即发证”“交房即发证”改革,全面推广二手房“带押过户”,支持产业用地“带押过户”,提升不动产登记办事便利度。

    20. 加大民营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健全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鼓励金融机构“一链一策”提供针对性金融支持,支持民营链主型企业运用地方金融组织牌照加强对链上企业的融资支持。加强对民营企业和制造业的信贷支持,确保新发放民营企业贷款占新发放企业类贷款比重不低于50%、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全部制造业贷款比重不低于40%、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加大小微企业和人才创业创新企业首贷、信用贷、续贷投放力度,不得随意抽贷、停贷、断贷。

    21. 创新多元化金融支持方式。迭代实施“凤凰行动”宁波计划,对在境内外上市、上市后开展并购重组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2000万元奖励。深化全国首批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打造“专精特新”专板,支持培育企业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促进三四板制度型对接。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扩大覆盖面。出台促进宁波股权投资持续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早、投小、投创新。加强对科创企业的综合金融资源倾斜,为重点科创领域单列信贷规模1000亿元,引进金融集团总部资源和新型金融工具1000亿元。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高质量发展基金,通过担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政策性业务。

    22. 强化民营企业用水用能保障。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且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到位的情况下,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统筹用好能耗指标,每年新增能耗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的比重不低于70%。允许35千伏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自主选择参与电力批发交易,鼓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协同用户企业降低用电成本。深入推进天然气保供稳价,稳步降低天然气输配费用,推动城燃、大工业用户与天然气上游资源方开展直接交易和集团化采购。加大各级政府排污权储备指标向民营企业的倾斜力度,支持民营企业依托浙江省排污权交易平台参与排污权跨区域交易。

    23. 促进民营企业引育优秀人才。完善“通则+专项+定制”人才政策体系,对民营企业申报入选甬江人才工程人才和团队项目给予支持,畅通各类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赋予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人才评价、职称评审自主权,科学调整设置职称申报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管理创新、技术革新方面贡献突出在职人才,可分别认定为拔尖人才、高级人才并享受相应人才政策。

    24. 优化民营企业人力资源供给和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针对我市产业发展需求,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扩大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供给。开展清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升级推出全国首创的“灵活保”2.0版,按规定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推进民营经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实施“一人一技”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支持通过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方式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市级及以上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给予专项激励。对员工住房需求较大的企业、园区,提高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比上限。

    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

    25.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加强企业合规经营和产业集群预防性合规指导,推动从“事后整改”到“全程防控”转变,重点强化高频涉法风险的行政指导和法律服务,深化平安企业和谐企业建设。坚持依法、规范、公正、高效、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依法规范处置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案件,严格区分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持续开展临近审限案件预警督促和长期未结案件清理工作,提高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打击效率,防范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以拖延诉讼、恶意诉讼等手段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严格落实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要求,依法维护我市民营企业涉外地刑事案件合法权益。精准开展监督,督促解决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党员和监察对象破坏营商环境违纪违法案件,依纪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6.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深化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示范城市建设,鼓励支持企业参与高价值专利培育基地和项目、知识产权预警分析平台和项目建设。加快完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培育一批高水平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动各区(县、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子风险池建设全覆盖,将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领域拓展至智能制造领域。编制发布主要出口国知识产权维权国别指南,支持推广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系列保险,对投保单位或个人给予最高80%的保费补助。

    27. 创新优化监管执法方式。推行“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机制,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完善“白名单”监管制度,探索开展以部门协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高监管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聚焦涉企高频高危领域,梳理多部门跨领域执法监管事项,推进“一件事”综合集成监管。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推行告知承诺、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执法方式,探索实行“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制度,行政处罚涉及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事项,可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

    28. 完善市场化法治化重整机制。建立预重整、重整制度和府院联动机制,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衔接机制,建立关联企业合并审理及协调审理制度。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帮助企业债务重组、纾困解难,需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予以支持。

    七、营造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浓厚氛围

    29. 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积极稳妥做好在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探索创新民营经济领域党建工作方式,实施民营经济人士教育培训五年规划,完善民营经济人士专题培训和学习提升机制。稳妥做好推荐优秀民营经济人士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工作,发挥工商联在民营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中的主渠道作用。实施新时代甬商新锐培养计划,推进“甬商青蓝接力工程”。

    30.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各级党委定期听取民营经济发展情况汇报,常态化举办“亲清直通车·政企恳谈会”,及时梳理回应民营企业问题诉求。迭代升级政商交往正面、负面清单,制定出台倡导清单,深化清廉民企、清廉商会、亲清家园等实体平台建设,完善政商联系沟通、容错免责、评价监督长效机制。

    31. 推行更加便捷更有温度的政务服务。构建完善线下线上一体的企业综合服务中心,全面推行增值化政务服务和涉企矛盾纠纷化解集成服务,推动需求“一口受理”、办事“一码通行”、服务“一站提供”、事项“一链解决”机制迭代升级。完善“甬易办”等涉企服务平台政策精准直达、高效兑现的功能,促进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持政策“免申即享”,确保政策兑现无障碍。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坚持企业服务“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统筹安排赴民营企业调研服务活动,一体安排民营企业数据信息填报,最大程度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32. 弘扬新时代企业家精神。引导发扬新时代浙商“四千精神”和“宁波帮”优良传统,加强企业家关心关爱,完善企业家正向激励机制,按规定推动设立“宁波企业家日”。加强对“361”万千亿级产业集群、优质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的常态化正面宣传,营造尊重民营经济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支持企业探索创新稳岗优工、股权激励等内部分配机制。

    33. 强化民营经济政策落实。抓好《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浙江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条例》宣传贯彻落实,完善评估督导体系,健全政策实施绩效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推动民营经济各项政策精准高效落实。完善涉企政策储备、制定、发布、执行、评估机制,探索企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工作。涉及民营企业的政策实施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基于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设置合理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