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发改体改〔2024〕387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信用信息政务应用清单(2024版)》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发改局,前湾新区发改局,高新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我委牵头制定了《宁波市信用信息政务应用清单(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17日
关于《宁波市信用信息政务应用清单(2024版)》的说明
一、编制背景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强化信用信息应用,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按照《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政策有关要求,市发改委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以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为依据,编制《宁波市信用信息政务应用清单》(以下简称《应用清单》)。
二、主要内容
《应用清单》由应用单位、应用类别、应用事项、适用对象、应用频率、法规政策依据共6方面内容组成。
1.应用单位。指在行政管理业务工作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或者信用报告的单位名称。
2.应用类别。指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行政管理业务分类,分为政府采购、行政许可、公共资源交易、资质等级评定、财政资金和项目支持、评奖评优、人事管理、其他共8类。
3.应用事项。指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具体事项名称,共收录367个应用事项。
4.适用对象。指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的相对人,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5.应用频率。指应用事项发生频次,分为每日、每月、每季度、每年、每两年、每三年、每五年和不定期等。
三、应用原则
根据《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信用信息政务应用清单,在政府采购、行政许可、公共资源交易、资质等级评定、财政资金和项目支持、评奖评优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查询使用信用信息或者信用报告,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应用的规范化、长效化机制,实现应查必查,并依据信用主体信用状况采取激励或者惩戒措施。
在信用信息查询应用过程中,应当按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防止小过重惩,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1.针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包括:限制享受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限制参加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等。
2.针对存在其他失信信息的信用主体,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要求,在具体事项中参考使用。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其他
本清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则上按年度更新。市发改委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编制,根据国家及省市政策法规变化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