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发改体改〔2024〕432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4版)》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发改局,前湾新区发改局,高新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我委牵头制定了《宁波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6日
关于《宁波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4版)》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要求,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宁波市在《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浙江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2版)》的基础上,严格以市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编制本清单。
一、本清单所称的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
二、本清单旨在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浙江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和本清单所列范围采取对相关主体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失信惩戒措施。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自主开展失信惩戒的,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清单所列失信惩戒措施主要包含5类,分别为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共41条。
四、各地各部门应当遵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实施清单内的失信惩戒措施。任何部门不得以现行规定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不足为由,在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清单内惩戒对象范围,不得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确保失信惩戒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五、本清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则上按年度更新。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失信惩戒措施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