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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4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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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8-30
  • 发布机构:宁波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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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甬发改体改〔2024〕431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4版)》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发改局,前湾新区发改局,高新区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我委牵头制定了《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4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6日

    关于《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4版)》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要求,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应用,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宁波市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3版)》基础上,严格以市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编制本目录。

    一、本目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二、本目录旨在规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本目录所列范围采集公共信用信息。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本目录之外采集的信息,不得作为公共信用信息使用。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依法采集信用信息的范围,不受本目录限制。

    三、本目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5类,包括“信用主体获得县级以上公共管理机构和群团组织给予表彰奖励等信息”“经有关机关认定的志愿服务、见义勇为、慈善捐赠等公益服务信息”“信用主体骗取政府荣誉、项目、专业技术资格等的信息”“监察、审计等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机关在对公共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中产生、获取的信用信息”“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本目录对每类信息包含的具体信息项进行了细化梳理,共计110项。

    四、本目录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信息类别、信息项名称、主体性质、数源单位、公开属性、共享范围、更新频率、纳入依据等。

    (一)信息类别。公共信用信息的类型,分为5类,具体详见第三条。

    (二)信息项名称。每条公共信用信息对应的具体名称。

    (三)主体性质。信用主体的类型,分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四)数源单位。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责任单位名称。

    (五)公开属性。每个信息项对应的查询权限,分为授权、公开。

    (六)共享范围。信用信息的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和受限共享。

    (七)更新频率。数源单位更新信用信息的周期,分为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季、每年等。

    (八)纳入依据。信息纳入目录的具体依据。

    五、各公共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目录要求记录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托市公共数据平台将本系统(包括市本级和区(县、市))的相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宁波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对信用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市数据局应为信用信息归集和数据治理提供技术支撑,确保数据归集和治理渠道高效畅通。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应在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宁波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定期对部门数据报送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通报。

    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遵守关于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禁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非法提供信用信息或非法获取、传播、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七、本目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则上按年度更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本市地方性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4版).doc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4版)》的通知(甬发改体改〔2024〕431号).pdf

           政策解读:政策解读|《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