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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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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4-09-02 10:44
  • 来源:宁波市发改委
  •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2020年以来,为规范界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国家层面相继出台了系列政策文件,提出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国家层面编制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地方可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3年7月,《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颁布实施,对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编制主体、编制程序及信息纳入范围等作了规定。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市发改委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4版)》(以下简称《补充目录》)。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提出要科学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将特定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目录制管理。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25号)要求编制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准确界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公开范围。

    (三)《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界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并规定地方可依据地方性法规在国家目录基础上编制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四)《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了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组织编制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还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纳入范围。

    三、主要内容

    《补充目录》对我市补充归集的信用信息范围及信息属性逐项作了细化明确,并对信用信息的归集原则、安全管理要求等作了原则性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纳入《补充目录》的信用信息共计5大类110项:

    1.县级以上公共管理机构和群团组织给予的表彰奖励等信息,包括劳动模范、道德模范、政府质量奖等信息,共85项;

    2.经有关机关认定的公益服务信息,包括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信息,共5项;

    3.信用主体骗取政府荣誉、项目、专业技术资格等的信息,包括信用主体申请政府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等信息,共2项;

    4.监察、审计等机关在对公共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中产生、获取的信用信息,包括对公共管理机构的审计处理等信息,共4项;

    5.我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包括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使用伪造、变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等信息,共14项。

    (二)为规范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合法合规应用,《补充目录》对每项信用信息的信息类别、信息项名称、主体性质、数源单位、公开属性、共享范围、更新频率、纳入依据等属性均作了明确。

    (三)《补充目录》还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定义、纳入范围、信息归集要求、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目录更新频率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四、施行时间

    本目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贾学敏

    联系方式:0574-89186854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4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