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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企业开展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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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3-10-17 00:00
  •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
  • 发布:宁波市对口帮扶办
  •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业企业开展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13〕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今年第23号“菲特”台风对我市工业企业造成极其严重影响,受灾面大、停产企业多,经济损失巨大。根据市政府《关于迅速开展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的意见》(甬政发〔2013〕104号)精神,为做好工业企业灾后自救,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市政府研究,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力以赴做好工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工作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工业企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作为当前工作的中心任务和头等大事,坚持一手抓救灾,一手抓复产,确保全市工业经济发展大局平稳。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集中力量,采取一切有力措施,全力做好工业企业复产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服务,合力帮助企业做好灾后自救,及早恢复正常生产。
     
      二、加强工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工业企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工作的领导,由市经信委牵头成立市工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工作专业小组(以下简称市工业专业小组),在市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工作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工作。受灾较严重的县(市)区经信局(经发局)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指导本地工业企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工作。
     
      市工业专业小组的主要任务:了解摸清工业企业受灾情况,指导工业企业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受灾工业企业解决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进一步摸清工业企业灾情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集中组织力量,在前期初步了解企业受灾情况的基础上,深入企业一线,实地了解企业灾情,全面摸清本地区企业灾害损失情况,为做好企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工作打好基础。各县(市)经信局(经发局)要及时做好企业灾情统计汇总工作,并上报市工业专业小组。
     
      四、积极做好企业帮扶工作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举措,积极帮助企业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市经信委要组织专门力量,赴重点受灾地区和重点企业,开展帮扶工作,并在市8718公共服务平台开设灾后恢复生产服务专栏,由委领导和专业小组成员在一定时段内进行在线服务,连同各地8718分平台,受理并协调企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遇到的问题,力争多解决问题。受灾较严重地区的县(市)区经信局(经发局)和镇(乡、街道)工办要成立专业帮扶小组,负责本地企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帮扶工作。各工业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优势,组织本行业技术队伍,帮助受灾会员企业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
     
      五、抓紧开展生产自救,减少灾害损失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受灾企业抓紧组织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尽量减少灾害带来的经济损失。抓紧做好企业厂区防洪、排涝工作,减少洪水对生产设施的浸害。对受淹物资和产品要进行及时清理、处置,尽可能减少经济损失。通过各种实物证据及时核实资产损失情况,积极争取向保险公司理赔。加强厂区内因灾出现危险区域、危险地段的安全防范工作,特别是危化品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危险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和处置。全面做好厂区卫生防疫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六、指导企业及早恢复正常生产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指导企业早组织、早部署,抓紧开展灾后企业复产准备工作,尽快恢复企业正常生产。抓紧排查厂区内电力线路、变压器等电力设施受损情况,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或采购,尽快恢复电力供应。变压器受损的企业要及时与供电部门沟通,争取支持,各地工作小组要积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积极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生产设备,修复毁损厂房,尽快采购补充因灾害损坏的生产物资,做好生产服务后勤保障,为恢复正常生产作好准备。根据市场订单需求,特别是灾后重建所需要的大量物资、商品,精心组织安排灾后生产,弥补因灾停产造成损失。高度重视灾后安全生产工作,生产设施(装备、线)受淹后,容易引发安全事故,要在仔细检查(修复、更换)后方能重新使用。各地安监部门要督促企业全面检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非桩基厂房、砖混结构和简易结构厂房底部长期被水浸泡后,可能成为危房,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受灾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甬政办明电〔2013〕52号)要求,开展检查、维修、解危等工作。
     
      七、齐心协力支持企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
     
      电力、金融、保险、海关、卫生等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意识,积极为工业企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工作提供良好服务。电力部门要根据受灾企业需求,做到特事特办,尽快恢复企业电力供应。保险机构要简化理赔手续,加快理赔进度,及早兑现赔付。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受灾企业恢复生产,做到不抽贷、不惜贷。海关等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为受灾企业进口急需设备配件及关键部件提供快速通关服务。卫生部门要帮助指导受灾企业做好退水后的卫生防疫工作。水、油、气等供应部门要积极做好企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供应保障。
     
      八、加大政策扶持,切实减轻受灾企业负担
     
      (一)专项资金支持
     
      从今年市级工业专项资金中调剂1000万元,专项用于受灾严重的县(市)区工业企业恢复生产中所需新增贷款的担保公司担保费。受灾较严重的县(市)区也要挤出专项资金用于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
     
      (二)税费政策支持
     
      1. 受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视损失情况,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2013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基金。
     
      2. 受灾企业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对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予以相应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另行制订。
     
      3. 受灾企业因受灾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受损的企业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原材料等,可以及时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4. 企业购进的商品或自产的产品在灾害中受到损失,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
     
      5.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户,因受灾影响其生产经营收入的,据实调整其受灾当期的征税定额。
     
      6. 受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缴纳。
     
      (三)金融政策支持
     
      1.各金融机构对确实因灾无法按期还款的工业企业,及时给予贷款展期或转贷;对受灾工业企业不能抽贷压贷,并视情合理增加信贷。
     
      2.对受灾工业企业申请灾后重建和恢复经营的贷款,各商业银行应优先办理,实行优惠利率,原则上不上浮。
     
      3.积极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参与灾区恢复建设,发挥保险产品功能,加快推进参保企业获赔资金落实到位。
     
      (四)服务保障支持
     
      1.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采购项目优先支持受灾工业企业“地产品”采购。对受灾工业企业参加国内重点产业展览会的参展展位、整体广告宣传、布展等费用给予一定补贴。
     
      2.发挥各级政府应急周转资金作用,对因受灾造成资金周转困难而诱发资金链断裂的骨干企业提供应急资金援助,帮助企业缓解临时周转和短期保障压力。
     
      (五)加强督促检查
     
      市、县两级企业减负办要会同监察部门对各地、各部门落实受灾工业企业税费减免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及时纠正行政不力行为。
     
      九、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及时跟踪、反馈工业企业灾后复产情况,并按要求每日一次向市工业专业小组报送灾后工业企业复产进度。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挖掘并宣传表彰工业企业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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