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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推进宁波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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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12-31
  • 发布机构: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号:甬价管〔2015〕56号
  • 主题词:
  • ZJBC42-2015-0051

    宁波兴光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新奥燃气有限公司,鄞州东方管道燃气有限公司,鄞州滨海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燃气有限公司等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和《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4]94号)精神,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宁波市区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和居民气价上下游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一)按年度用气量为计算周期,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气量划分为三档,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第一阶梯用气量在324立方米及以下的,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2.95元(含税,下同);第二阶梯用气量在324以上至504(含504)立方米的,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50元;第三阶梯用气量为504立方米以上的,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4.50元。
      (二)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单个居民用户或者单个气表对应的家庭户籍人口多于4人的,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年用气量60立方米。对于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同住,实际居住人口多于4人的情况,依申请,可按户籍人口与《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家庭实际居住人口。具体办法由燃气经营企业制定落实。
      (三)对部分公共服务场所执行居民气价。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等公共服务场所的用户执行居民气价,气价水平按阶梯气价第一档价格的1.1倍执行,即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24元。
      二、建立居民气价上下游联动机制
      (一)联动公式
      当上游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时,下游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原则上可按以下计价方式作相应同向调整:
      价格联动额=[计算期天然气门站价格(含税)-基期天然气门站价格(含税)]÷(1-管网输配损耗率)
      其中,管网输配气损耗率上限为5%,根据宁波市价格监测与成本监审局市区管网损耗率核定值的近三年平均测算,暂定为4%。
      (二)联动启动点
      为及时将上游价格波动传导到终端销售价格,疏导价格矛盾,确定当上游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累计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每立方米0.10元时,则可确定进入下游居民气价调整的联动程序,各档气价均按价格联动额进行增减。当上游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累计变动幅度低于每立方米0.1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三)联动程序
      1.当联动机制规定的条件符合后,市物价局将及时启动居民气价调整程序,提出调价方案,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市物价局将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布联动后的居民气价,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为保证居民天然气价格的相对稳定,居民气价上下游联动机制的实施周期不应短于半年。价格联动后半年内若上游门站价格再次或多次变动且变动幅度达到联动启动点,居民气价暂不调整,变动幅度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3.经成本监审发现燃气经营企业经营成本发生较大变化,或外部环境变化,国家、省、市政策调整,需要重新定价的,市物价局将按照召开定价听证会等价格决策一般程序重新核定居民气价。
      三、实施范围及执行时间
      (一)实施范围: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覆盖范围内的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及“六区二岛”(不包括杭州湾新区;杭州湾新区按慈溪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慈溪市的天然气价格标准执行)。
      执行范围内若有燃气经营企业实施供气气种转换供应管道天然气的,其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政策,可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并报我局备案,不须另行报批。
      (二)执行时间:自2016年1月1日用气时间起实施。
      四、工作要求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并要向广大用户做好宣传解释,确保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宁波市物价局
    2015年12月31日

      抄送:省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城管局, 市民政局,各县(市)区物价局,海曙、江东、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局,“六区二岛”经济发展局,市物价监督检查局。
      宁波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印发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