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
保护视力色:
市物价局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区传统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机制的通知
  • 阅读:
  • 发布时间:2016-02-29
  • 发布机构:价格管理处
  • 文号:甬价管[2016]8号
  • 主题词:
  • 市出租汽车协会:
      你协会《关于要求调整市区出租汽车运价结构的请示》(甬租协〔2015〕15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意见》(甬政发〔2016〕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完善市区传统客运出租汽车(巡游出租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运价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标准
      (一)起步价。由现行3.5公里(千米,以下同)10元调整为3公里11元。
      (二)车公里价格。超过起步里程后,由现行每公里2元调整为2.4元。
      (三)空驶费。单程载客10~20公里部分,空驶费标准为车公里价格40%(每公里0.96元);20公里以上部分,为车公里价格60%(每公里1.44元)。
      (四)等候费。在载客运营时,停车等候前6分钟内,按4分钟1车公里价格计费(每分钟0.6元);6分钟以上部分,按3分钟1车公里价格计费(每分钟0.8元)。
      (五)夜间行车补贴费。补贴标准保持不变。22时至次日凌晨5时,超过起步里程后,每车公里0.60元。
      (六)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在载客运营过程中发生的车辆通行费以及因乘客原因发生的停车费由乘客承担。车辆通行费包括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等所需费用。
      二、完善油气运价格联动机制
      建立以气运价格联动为主导、油运价格联动为补充的油气运价格联动机制。
      (一)气运价格联动机制。以宁波市汽车燃气有限公司在售车用压缩天然气(CNG)为代表品,基期价格为7.05元/千克(4.8元/立方米),联动系数为1.62元/千克(1.1元/立方米),实施范围为油气双燃料车。即代表品在售价格达到或超过8.67元/千克并持续15天以上时,经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油气双燃料车可加收燃气附加费每车次1元;达到或超过10.29元/千克时,可加收燃气附加费每车次2元;依次类推。加收燃气附加费后,当代表品在售价格回落至上述标准15天以上时,相应降低燃气附加费标准,直至取消。
      (二)油运价格联动机制。以提标升级后的92号(国Ⅴ)汽油为代表品,基期价格上调为6.02元/升,联动系数保持1.08元/升不变,实施范围为纯燃油车。即代表品最高零售价格达到或超过7.10元/升并持续15天以上时,经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纯燃油车可加收燃油附加费每车次1元;达到或超过8.18元/升时,可加收燃油附加费每车次2元;依次类推。加收燃油附加费后,当代表品最高零售价格回落至上述标准并持续15天以上时,相应降低燃油附加费,直至取消。现存全部纯燃油车辆更新年限到期后,取消油运价格联动机制。
      三、调整运价管理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逐步推进运价市场化改革,运价管理机制由现行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即上述运价标准为最高限价,出租汽车经营者可根据车辆规模、运营成本、客流等因素,自主合理提出和选择运费下浮办法。经营者在正式施行下浮办法5个工作日前,通过车内外张贴公告、车辆顶灯信息、网站、新闻媒体等多途径向社会告知。下浮办法可以选用总运费基础上适当折扣或按车次直接整元让利等形式。
      四、放开特殊服务项目价格
      为满足社会对客运出租汽车多元性、差异性需求,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放开特殊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出租汽车经营者自主定价。特殊出租汽车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投放市场,包括专用电召出租汽车、无障碍出租汽车、高于基准车型出租汽车等。其中,出租汽车基准车型技术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另行制定发布。
      五、计价付款规则
      出租汽车起步价、车公里价格及行驶里程、空驶费和夜间行车补贴费合并计价后,四舍五入到整元;等候费、燃油(气)附加费分别单独计价,每满整元计费;上述费用合计金额为最高运费。乘客按运费的合计金额付款;经营者如施行运费下浮办法,乘客按运费下浮后的实际金额付款。
      六、组织实施
      市出租汽车协会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作用,配合做好此次运价政策调整工作。经营者要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切实做好运价标准、联动机制、下浮办法、车辆类型及车用燃料标识、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公开和明码标价工作,自觉接受价格、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在计价器(芯片)更新之前,仍按原运价政策收费。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关于调整宁波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甬价管〔2009〕38号),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完善客运出租车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甬价管〔2012〕13号)、《关于调整宁波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等候费和夜间行车补贴费的批复》(甬价管〔2013〕58号)、《关于调整宁波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等候费和空驶费的通知》(甬价管〔2015〕4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物价局  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6年2月23日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