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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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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4-19 00:00
  • 来源:市发改委(市粮食物资局)
  • 发布:价格管理处
  •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粮食局,国网宁波供电公司:
      为减轻我市粮食碾米加工企业负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浙政发〔2015〕14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对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规定,结合我市粮食碾米加工企业兼有粮食碾米、烘干和深加工等多重环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粮食碾米加工企业用电实行定比计价办法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碾米加工用电价格的分类
      粮食碾米加工企业用电价格划分为“农业生产用电”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类。稻米初加工环节(包括原粮进仓、清理杂质、脱壳、碾米、烘干、色选、抛光、分级、打包等环节)的生产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类电价执行;稻米深加工等环节(包括大米副食品加工、副产品综合利用加工等环节)的生产用电,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电价执行。农业生产用电比例由粮食碾米加工企业根据初加工与深加工设备的额定功率比例,在2016年4月20日前自愿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申报表式详见附件),其中市属企业和海曙、江东、江北区企业向市物价局申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粮食部门,在4月28日前审核粮食碾米加工企业的农业生产用电比例,并将审核结果送交当地供电公司。
      二、各类用电量的计算
      各粮食碾米加工企业每月各类用电量均分摊为农业生产用电量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量。上述两类用电量根据价格、粮食、供电部门核定的粮食碾米加工企业农业生产用电量比例,按以下方式计算确定。
      1.农业生产用电量=当月抄见电量×农业生产用电量比例;
      2.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量=当月抄见电量×(1-农业生产用电量比例)。
      三、其他事项
      (一)对原执行“大工业用电”类电价的,可由粮食碾米加工企业根据用电情况,自主选择执行上述定比计价办法,或继续执行原“大工业用电”电价。一经选定,应当在12个月之内保持不变。
      (二)玉米等其他粮食加工企业,可参照上述定比计价办法执行。其他粮食的初加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界定,即包括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包装等环节。
      (三)今后粮食碾米加工企业如果退出粮食碾米加工、行业性质发生变化的,则由供电部门根据变化后的实际用电性质和有关规定,相应调整供电价格。
      (四)请各供电公司加强对粮食碾米加工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的监督检查工作,如果发现粮食碾米加工企业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的,应按《供电营业规则》进行处理。
      四、执行时间
      上述粮食碾米加工企业用电定比计价规定从2016年5月份抄见电量起执行。今后新申报的粮食碾米加工企业和玉米等其他粮食加工企业的用电定比计价从核定农业生产用电比例之日次月抄见电量起执行。
      如上级政府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宁波市粮食碾米加工企业农业生产用电比例申报表.docx
     

      宁波市物价局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