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条例》破解了民营企业“成长的烦恼”,给了民营企业家巨大的信心。用一句很多浙江民营企业家的心里话概括为:我们不要特殊优待,我们只要公平竞争的环境。《条例》正是回应了民营企业发展中的合理诉求,加大制度供给力度。
我省长期以来秉持“开放包容、服务为先”行政管理理念,但是现实中民营企业家仍隐隐感到存在一些问题、一些不确定性,比如,市场准入、要素使用、融资、权益保护、监管等方面存在的一些不平等待遇, 是当前民营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要实现民营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需要从破解不平等入手。
明确规定市场准入实现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之外均可平等进入。在最终通过的《条例》中,“坚持竞争中性原则”被写入其中,这在国内地方立法中走在了前列。 在投资机会、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领域,《条例》也作出了回应。围绕在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条例》针对调研中民营企业反映突出的因所有制不同产生的不平等问题,支持和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企混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允许民营资本控股;规范政府和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的合作,规定合作方案应当包括民营企业回报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事项,提高合作透明度;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明确列举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禁止行为。
《条例》在地方立法权限内首次对融资制度作了创制性规定。明确规定,民营企业应当规范财务管理,区分企业法人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提供的担保物价值等条件已符合贷款审批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再违法要求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提供保证担保。同时,为了防控金融风险,《条例》也规定建立金融综合服务机制,完善相关平台金融产品供需对接、信用信息共享、授信流程支持等功能,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民营企业授权等法定依据查询有关公共数据。
公平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条例》首次在地方立法层面明确提出,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行政机关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