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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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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3-09-12 17:43
  • 来源:宁波市能源局
  •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鼓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补齐城市老旧小区和农村乡镇充电设施等短板,促进电动汽车消费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82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 (2023-2030年)》(甬政办发〔2023〕21号)《关于加快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的若干意见 (甬政办发〔2023〕27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能源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形成了新一轮《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本)》。

    二、政策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国务院及国家部委文件明确要求对充电设施进行补贴,安排中央财政预算给予支持,并督促各地制定支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给予市场稳定的政策预期。

    二是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作为重要的交通能源融合类基础设施,尚处于初始建设阶段,资金投入高、设备利用率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经营困难,仍然普遍亏损,企业投资经营积极性不高,影响充电设施建设进展速度。初步统计,我市主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充电业务仍然亏损。

    三是充电设施建设符合政府工作部署和发展规划,被列为国家、省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有明显的宏观经济效益、社会、生态效益。出台资金支持政策有助于保证完成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同时促使企业更加精准有效地选址建设充电设施,提高充电设施设备的利用效率,促进充电设施发展从重视数量转变到数量和效率并举,从粗放到精准高效转型。

    四是能够有效发挥政府投资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民生项目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因此,当前及未来近几年在市场还未能完全充分发挥作用,需要财政政策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和充电服务平台建设运营等相关领域,尽快出台我市新一轮财政支持充电基础设施的鼓励政策并安排市级财政预算,以稳定充电设施企业预期,鼓励建桩营运积极性,保障我市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目标顺利完成,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打造新能源汽车之城,作出重要支撑。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资金奖补对象与条件

    1.奖励补贴对象为在宁波市登记注册成立的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单位(所有权单位),在本市辖区内建设、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单位也可委托托管运营单位代为申报。

    2.奖励补贴支持范围:(1)支持充电基础设施设备运营;(2)支持市级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服务平台运行维护;(3)支持急需新建的基础公益保障性公用充电(不含换电)设施建设和新技术新模式创新,具体包括:1)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2)普通公路(不含市政道路)沿线农村乡镇充电设施建设;3)老旧小区、安置房小区公用充电设施建设;4)具备智能车网互动功能的充放电(含光储充放)设施建设。(4)市委市政府指示交办的经过评审确实需要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公益保障性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和新技术新模式创新。

    3.申请专项资金奖补的充电基础设施设备,应符合以下条件:标准统一;开放共享;承担公用、专用充电服务;电能可计量;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充电设施经核查检测合格;充电设施数据接入充电运营服务企业平台和市级平台;项目建设运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营,申报清算周期内未发生安全事故等。对急需新建的基础公益保障性公用充电设施设备申请建设投资奖励补贴的,需由市交通局等主管部门分批提出项目建设计划建议,纳入市能源局充电基础设施年度建设专项计划;项目设备规模要求单站2枪以上、单枪30千瓦以上直流快充桩。对智能车网互动充放电设施申请建设投资奖励补贴的,需要通过由市级平台定期组织的专家现场核查;项目设备规模要求单站合计放电功率100kW以上。

    申请奖补资金的充电基础设施,以设备投资建设单位为主体进行申报(也可委托托管运营单位代为申报),单个申报企业单位充电设施设备总功率不少于480千瓦。

    4.申请专项资金奖补的市级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要求:具备公共政策支持服务能力,为政府部门实施项目监管、制定财政政策等提供服务和支撑;具备公共服务能力,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的充电设施信息查询服务;具备平台软硬件开发能力,负责制订平台对接数据技术标准,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平台的充电服务信息资源,促进不同企业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承担充电设施核查工作,承担各企业平台的接入和向市级相关平台和上级平台接入工作,并对市级平台和数据信息安全负责。

    (二)专项资金奖励补贴标准

    1.充电基础设施设备运营补贴标准:对接入市级平台的公用和专用充电设施(不含电动公交专用充电设施,下同),给予充电设施运营度电奖补,奖补标准2023年、2024年、2025年分别为不超过0.16元/千瓦时、0.14元/千瓦时0.12元/千瓦时,单个项目(站点)充电量奖补上限为1000千瓦时/千瓦·年。

    2.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市级平台开展与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及市级新能源车辆监管等市级平台数据接入和互联互通、数据信息安全保护、数据信息处理分析报告、充电设施核查、为公众提供充电设施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每年运营维护费用不超过100万元。

    3.对急需布局新建的基础公益保障性充电(不含换电)设施、智能车网互动充放电设施的设备建设投资奖励补贴标准为:直流快充桩按不高于240元/千瓦进行奖补;对于采用智能负荷分配的充电设施设备,以该充电站项目充电设备最大同时可充功率为计算依据;对智能车网充放电设施设备,以充放电设备放电功率为计算依据。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高于50万元。

    (三)申报程序。由市能源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以及中央资金下达到位情况,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四)监督核查公示

    一是要求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对申报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于采用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给予惩罚。二是发挥市级平台数据监管作用,要求国网宁波供电公司真详细复核核实各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三是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在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将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对奖励补贴情况开展现场核实检查。

    四、政策解读机关及施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由市能源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本)》的通知

    图解解读:图解解读|关于印发《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本)》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