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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宁波市新能源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阅读:
  • 时间:2023-09-19 10:18
  • 来源:宁波市能源局
  •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宁波市新能源与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9〕56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宁波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宁波市能源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 》(甬能运办〔2023〕] 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形成了《宁波市新能源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政策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推进我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需要。通过扶持政策助力我市新能源能源开发建设,积极构建清洁低碳的能源供应体系,持续提升我市绿色电力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降低全社会用电碳排放强度,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二是推进我市光伏全面发展和创新发展的需要。通过资金支持,深化“光伏+ ”十大工程,推进规模化光伏项目建设;积极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因地制宜发展光伏电站;推进分布式光伏整县(市、区)开发,建设一批光伏村示范项目。

    三是推进风电发展的需要。随着风电技术不断成熟,按照“海上风电+海上牧场+陆上基地”模式,重点推进风电发展从近海逐步迈向远海,适度兼顾陆上分散式风电发展。

    四是构建绿色高效的能源消费体系的需要。通过资金支持推广节能技术,开展电机和空压机系统等设备能效提升等专项行动,推动用能单位开展节能改造,进一步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减少排放。

    三、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资金奖励补贴对象。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

    (二)支持方向。

    1.新能源(光伏、风电、氢能等)推广应用;

    2.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和表彰奖励等;

    3.新型能源基础设施(充电桩、加氢站、储能、新型电力系统等)建设运营;

    4.能源行业安全管理;

    5.能源领域改革创新;

    6.能源领域服务业培育(能源信息服务、宣传培训、综合能源服务、数字管理创新、人才智库建设等);

    7.国家、省、市相关文件鼓励的其他新能源领域。

    (三)分配方法。

    专项资金以绩效为导向,根据具体支持事项和项目特性,对需由市级主导推进的项目,按项目法、竞争性评审等分配方式,采用奖补、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其中:

    1.对新型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用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或设备功率给予一次性补助;

    2.对新能源推广应用、新型能源基础设施的运营项目,根据项目不同特性,对可计量的用(发)电、用气等设施设备按年度实际发生的量度给予支持;

    3.对重点节能工程项目,按年度实现节能量给予支持;

    4.对新能源设备、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按推广成效、应用范围等确定补助金额,给予分批次补助;

    对于能源领域服务,根据服务特性、数量、效果等确定补助金额,采用年度一次性补助。

    (四)扶持标准。市能源局根据本办法确定的支持方向和相关实施意见,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考评办法、试点示范方案,明确扶持标准。对浙江省明确支持的重大项目和重点方向,我市因计划单列等体制因素无法享受的,择优参照相关规定予以支持。

    (五)申报程序。由市能源局根据年度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布置开展具体申报工作。

    四、政策解读机关及施行时间

    本办法由市能源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政策原文:宁波市能源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新能源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解解读图解解读|《宁波市新能源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