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宁波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调整实施标准。各地要对照《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抓紧调整或制定区(县、市)级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确保不低于市级标准。各区(县、市)实施标准要尽快印发实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调整论证评估。各地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对于超出《标准》的新增服务项目、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对象及增加服务内容等事项,要切实加强财政能力评估,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确保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
三、做好事后报备工作。各地要在区(县、市)级实施标准印发后1个月之内,将超出《标准》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等事项,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备,说明超标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确保服务有效落实。各地要加强人员、财力、设施等要素保障,强化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建设,确保《标准》及区(县、市)级实施标准规定的服务项目落地落实,人民群众可获得、有感受。
五、加强标准监测评估。各地发展改革局要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做好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落实工作,适时组织实施情况的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加强监测预警,重大情况及时向本地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本文件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宁波市委社会工作部
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宁波市档案局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司法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体育局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宁波市委员会
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 宁波市气象局
宁波市邮政管理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