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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加强重点境外投资项目属地审查的通知
  • 阅读:
  • 时间:2024-08-29 15:02
  • 来源:宁波市发改委
  • 发布:对外开放处
  • 各区(县、市)发改部门、境外投资项目主体:

    为进一步落实好企业境外投资相关政策规定要求,提升全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效率和服务水平,有效降低境外投资风险,促进属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三项审查”和宁波市境外投资全过程协同管理机制有关要求,自2024年9月1日起,企业境外投资金额在1000万(含)至3亿(不含)美元之间的非敏感类项目,在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进行项目申报前,需先向所在区(县、市)发改部门汇报项目基本情况,并取得区(县、市)发改部门审查意见,作为市发改委受理的前置条件。请各地发改部门在初审时严格把关,深入了解企业境外投资的真实目的和项目真实情况,判断对当地经济社会的影响,并于5个工作日内在《企业境外投资基本情况及属地初审表》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反馈。

    附件:企业境外投资基本情况及属地初审表.doc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