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项目申请材料
1、关于(×××项目)申请备案的请示。详见(发改外资〔2018〕252号)附1。项目名称(需与备案表一致)、抬头(应为宁波市发改委而不是国家发改委)。
2、×××项目备案表。详见(发改外资〔2018〕252号)附4。
3、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
4、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详见(发改外资〔2018〕252号)附14。
5、投资主体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报表中的总资产、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一般为营业收入)、净利润4个数应为审计年的期末数并应与备案表一致。只需上传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6、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决议等)。应明确实际投资国别(含路径)、投资额、投资目的。
7、建设、并购类项目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新建类提供项目建设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实物出资的需提供评估报告。并购类提供并购协议。新设合作(合资)子公司需提供合作协议,新设全资子公司不用提供。
8、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文件。提供由银行出具的存款余额或存款余额+银行意向书或存款余额+实物清单。
9、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详见(发改外资〔2018〕252号)附15。抬头为宁波市发改委,项目名称与备案表一致,签名应与出资决议的签名一致。
10、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备案申请;也可由其他投资方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投资额较大一方提出备案申请。
二、项目变更申请材料
1、拟增加投资主体
(1)项目变更申报文件。详见(发改外资〔2018〕252号)附6。
(2)原项目备案通知书。
(3)该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
(4)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
(5)该投资主体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该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决议)。
(7)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8)证明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文件。
(9)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2、拟减少投资主体或变更中方投资额
(1)项目变更申报文件。详见(发改外资〔2018〕252号)附6。
(2)原项目备案通知书。
(3)该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
(4)该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决议)。
(5)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6)因减少某个投资主体而造成其他投资主体出资额增加的,增加出资额的投资主体还应提供证明其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规的支持文件。
(7)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3、变更投资地点或变更主要内容和规模
(1)项目变更申报文件。详见(发改外资〔2018〕252号)附6。
(2)原项目备案通知书。
(3)该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决议)。
(4)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或类似文件。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三、项目延期申请材料
1、项目延期申报文件。详见(发改外资〔2018〕252号)附8。
2、原项目备案通知书。
3、该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
4、该投资主体投资决策文件(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决议)。
5、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有关说明
1、申请材料中有抬头的一般应为宁波市发展改革委;
2、出资决议与承诺书的签名应一致;
3、所有材料均需盖投资主体印章,上传的附件需提供原件扫描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同一类附件保存一个文件中,如多家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保存一个文件,并汇总;每个附件需保存为PDF格式,上传后检查文件是否齐全、能否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