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依据
1、《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2、《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11号);
3、《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发改外资〔2017〕2050号);
4、《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2号);
5、《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
二、审批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下称“投资主体”),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外。
上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境外投资3亿美元以下非敏感类项目,由宁波市发改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