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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能源局关于组织申报第六批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补助的通知
  • 阅读:
  • 时间:2025-10-11 14:48
  • 来源:宁波市能源局
  • 发布:宁波市能源局
  • 各区(县、市)发改局,前湾新区经信局,高新区经发局,各空压机使用企业、空压机节能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计划(2023-2025)》(甬节能办〔2023〕14号)《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能源节能〔202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组织申报第六批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申报企业需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申报企业必须在10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属地发改部门。

    二、申报程序

    1.企业申报。申报单位可以在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上“资讯”栏的“通知公告”中《宁波市能源局关于组织申报第六批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补助的通知》下载《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认真组织填写相关信息,并于10月31日前将全部申报材料报属地发改局初审。

    2.属地初审。根据《管理办法》要求,请属地发改部门联合财政部门认真仔细核实各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于2025年11月4日前将初审意见报送市能源局。

    3.市级复审。市能源局联合市财政局组织对相关申报材料复核,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复核结果,市能源局提出奖补对象及资金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在宁波市发改委官网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能源局下发资金拨付文件。

    三、申报材料

    (一)空压机更新企业应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更换高效节能空压机项目”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如果企业法人没签字只盖章的,应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安装的空压机整机照片、整机铭牌照片及驱动电机铭牌照片;新购空压机的发票复印件;淘汰空压机去向证明(附件2)、淘汰空压机整机铭牌照片及驱动电机铭牌照片、淘汰空压机回收证明(附件3,须提供原件)等相关辅助材料。

    (二)一级能效压缩空气站使用企业、空压机节能服务机构应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新建或改造建设一级能效压缩空气站项目”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4,如果企业法人没签字只盖章的,应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压缩空气站建设工程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工程资金结算发票(或设备采购发票);设备安装清单;现场安装的空压站整体照片、每台空压机驱动电机铭牌照片;压缩空气站合同能源管理(供气)服务合同;压缩空气站一级能效第三方检测报告;一级能效压缩空气站接入宁波市能源局智慧平台的相关资料等。

    (三)关停自建小型供气设施改用管道集中供气的企业应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改用管道集中供气项目”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5,如果企业法人没签字只盖章的,应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大型空气压缩站应具备长期稳定安全供气条件,且额定供气规模大于1000m3/min、设计能效水平优于《压缩空气站能效分级指南》(T/CGMA 033001-2018)一级能效的材料;关停自建小型压缩空气站设施(或转为备用)的承诺书;压缩空气供需双方应签订不少于5年的供气合同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四、工作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确保信息完整、有效,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责任,按要求及时报送属地初审;逾期未提交的,将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二)请各地发改(经发)局及时通知辖区内空压机使用企业和节能服务机构,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有关企业(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申请材料一式2份(均须提供原件,其中一份留属地发改(经发)局存档),并附电子扫描件材料,按要求及时报送市能源局;

    (三)相关企业向各地发改(经发)局申报时,请对接各地主管部门的具体联系人(详见附件6);

    (四)本次申报日期截止后,市能源局在2025年度内将不再组织此类申报工作。

    附件1: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doc

    附件2:淘汰空压机去向证明.doc

    附件3:淘汰空压机回收证明.doc

    附件4: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新建或改造建设一级能效压缩空气站项目).doc

    附件5: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改用管道集中供气项目).doc

    附件6:与属地主管部门联系信息表.doc

    宁波市能源局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