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发改价格〔2025〕79号
各区(县、市)发改局、民政局: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17〕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殡葬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和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公墓基本服务收费项目等部分殡葬领域服务收费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公墓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包括进(退)穴费、刻墓碑服务(墓碑刻字)费、相框(瓷像制作)费3项。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墓、乡村公益性墓地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区(县、市)发改部门会同同级民政主管部门根据服务成本加税金的原则确定。
二、公墓的墓穴使用费成本包括土地费用(墓穴占地和应分摊面积的土地费用)、墓穴建设费用(墓体材料费和建设的人工费用)、墓区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墓区绿化、配套的道路及其他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公墓管理费用(应分摊的管理人员、办公、销售、财务等费用)和预留维护经费。预留维护经费提取率和相应的使用期限,根据《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三、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和遗体火化前的抬尸服务、纸盒、裹尸布、接尸车辆消毒等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不得在服务过程中额外收取相关费用。遗体抬担不再列为殡仪延伸服务项目。
四、全市各公墓单位和殡仪服务机构应切实按照公布的服务收费项目清单执行,不得收取规定或协议项目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或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五、全市公墓单位和殡仪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醒目位置标示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民政局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