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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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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5-04-03 13:18
  • 来源:宁波市发改委
  •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2020年以来,为规范界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国家层面相继出台了系列政策文件,提出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国家层面编制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3年7月,《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颁布实施,对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构成作了规定。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市发改委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3版)》和《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4版)》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版)》(以下简称《市目录》)。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提出要科学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将特定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目录制管理。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25号)要求编制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准确界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公开范围。

    (三)《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3版)》《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4版)》分别对纳入国家、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市公共信息信息补充目录的信息进行了明确。

    (四)《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市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国家、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构成。

    三、主要内容

    《市目录》对我市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及信息属性逐项作了细化明确,并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原则、安全管理要求等作了原则性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纳入《市目录》的信用信息共计4类587项:

    1.基础信息,包括登记注册、资格资质、行政许可、职业资格等信息,共109项;

    2.守信信息,包括道德模范、劳动模范、市政府质量奖等行政奖励信息,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公益信息以及A级纳税人等守信激励名单信息等,共88项;

    3.失信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履行司法判决、刑事犯罪、异常经营名录、拖欠税款等信息,共178项;

    4.其他信用记录,包括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信用承诺、企业社保、企业公积金缴纳等信息,共212项;

    (二)为规范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合法合规应用,《市目录》对每项信用信息的信息类别、信息项名称、数据项、主体性质、数源单位、公开属性、共享范围、更新频率、纳入依据等属性均作了明确。

    (三)《市目录》还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定义、信息归集要求、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目录更新频率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四、适用范围

    本目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活动。

    五、关键词解释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六、施行时间

    本目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贾学敏

    联系方式:0574-89186854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4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