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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伤残人员驾驶机动车停放收费实施减免优惠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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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05-20
  • 发布机构:宁波市发改委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方便残疾人交通出行,提升残疾人公共服务水平,营造尊重、理解、关心和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浙江省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办法》等规定,现就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停放收费减免优惠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残疾人、伤残人员驾驶机动车是指依法登记在残疾人或伤残人员名下且由本人驾驶的,准驾车型为C1、C2、C5的有牌证机动车。

    二、享受对象范围:拥有宁波市户籍且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持有有效《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因公伤残人员证》等的伤残人员,由残疾人、伤残人员本人提出,市残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信息甄别核实。

    三、在宁波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所(含停车场、停车泊位,下同),对残疾人、伤残人员本人驾驶的机动车实行停放收费减免优惠。其中,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连续停车2小时(含)以内免费,超过2小时的部分按标准重新计费;其他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连续停车8小时(含)以内免费,超过8小时的部分按标准重新计费。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所经营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伤残人员机动车停放收费减免优惠力度。

    四、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所应做好残疾人、伤残人员的停放收费减免优惠公示。对于实行智能化收费的停车场所,由各停车场所的管理主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伤残人员车辆信息导入智能化收费管理系统,实行自动减免;对于实行人工收费的停车场所,残疾人、伤残人员在车辆停放收费时应主动出示残疾人证或伤残证、驾驶证和行驶证,管理人员在核实后进行人工减免。

    五、城市公共停车场(不含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和《宁波市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等规定配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泊位,并设立醒目标识及引导牌。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公共停车区域,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无障碍停车位。

    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停车收费减免政策的制定和指导工作。市残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当做好对残疾人、伤残人员的政策宣传工作,使其掌握减免政策和适用范围;做好减免优惠申请办理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通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负责做好停车位设施建设管理和智慧停车服务平台信息录入相关工作,督促相关停车场所经营者落实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停车收费减免政策。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在有条件的城市道路停车区域划定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和监督执法,协同市残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残疾人、伤残人员驾驶证信息核实等工作。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停车收费减免政策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七、残疾人、伤残人员驾驶员在车辆停放时须按规定停放,并服从停车场所管理员的管理引导。一旦发现伪造证件、转让牌证、利用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违法经营、出租或者出借残疾人驾驶机动车等行为,由市残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会同公安部门确认后,取消其减免停车费用资格。

    八、倡导和鼓励其他各类停车场所,对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停放收费予以减免优惠。

    九、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残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做好配合落实工作。

    十、本通知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

    宁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公安局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