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发改局,前湾新区经信局,高新区经发局,各空压机使用企业、空压机节能服务机构:
为加快空压机更新改造,根据《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计划(2023-2025)》(甬节能办〔2023〕14号)《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能源节能〔2023〕3号)要求,现就组织申报第四批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对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内,完成更新高效空压机、新建或改造高效节能压缩空气站和改用管道集中供气项目的企业;
2.对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更新高效空压机、新建或改造高效节能压缩空气站项目,未申报过补助的项目;
3.对完成更新高效空压机的项目,需按规定入选宁波市高效节能空压机导向目录。
二、申报程序
1.企业申报。申报单位可以在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上“资讯”栏的“通知公告”中下载《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认真组织填写相关信息,并于7月5日前将全部申报材料报属地发改局初审。
2.属地初审。根据《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能源节能〔2023〕3号)所列条件,请属地发改部门联合财政部门认真仔细核实各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于2025年7月10日前将初审意见报送市能源局。
3.市级复审。市能源局联合市财政局组织对相关申报材料复核,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核查。根据复核结果,市能源局提出奖补对象及资金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在宁波市发改委官网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能源局下发资金拨付文件。
三、申报材料
(一)空压机更新企业应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更换高效节能空压机项目”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如果企业法人没签字只盖章的,应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安装的空压机整机照片、整机铭牌照片及驱动电机铭牌照片;新购空压机的发票复印件;淘汰空压机去向证明(参考附件2)、淘汰空压机整机铭牌照片及驱动电机铭牌照片或者淘汰空压机回收证明(参考附件3)及相关辅助材料等。
(二)一级能效压缩空气站使用企业、空压机节能服务机构应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新建或改造建设一级能效压缩空气站项目”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4,如果企业法人没签字只盖章的,应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压缩空气站建设工程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工程资金结算发票(或设备采购发票);设备安装清单;现场安装的空压站整体照片、每台空压机驱动电机铭牌照片;压缩空气站合同能源管理(供气)服务合同;压缩空气站一级能效第三方检测报告;一级能效压缩空气站接入宁波市能源局智慧平台的界面截图复印件等。
(三)关停自建小型供气设施改用管道集中供气的企业应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改用管道集中供气项目”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5,如果企业法人没签字只盖章的,应提供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大型空气压缩站应具备长期稳定安全供气条件,且额定供气规模大于1000m3/min、设计能效水平优于《压缩空气站能效分级指南》(T/CGMA 033001-2018)一级能效的材料;关停自建小型压缩空气站设施(或转为备用)的承诺书;压缩空气供需双方应签订不少于5年的供气合同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四、工作要求
1.申报单位要确保信息完整、有效,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相应责任,按要求及时报送属地初审;
2.请各地发改(经发)局抓紧通知辖区内空压机使用企业和节能服务机构,按照通知要求精心组织有关企业(单位)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申请材料一式2份(均须加盖公章,其中一份留属地发改(经发)局存档),并附电子扫描件材料,按要求及时报送市能源局;
3.请已申报过第三批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经各地初审后上报市级审核时,因更换的空压机不在宁波市高效节能空压机导向目录或者相关材料缺失等原因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可不需再重新申报,待符合条件后给予补助;
4.相关企业向各地发改(经发)局申报时,请对接各地主管部门具体联系人(详见附件6)。
附件:1.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更换高效节能空压机项目).docx
附件:4.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新建或改造建设一级能效压缩空气站项目).docx
附件:5.宁波市空压机能效提升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改用管道集中供气项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