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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阅读:
  • 发布时间:2026-05-08
  • 发布机构:宁波市发改委
  • 各区(县、市)发改局,前湾新区发改局,高新区经发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等相关规定,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经对我委2025年12月31日以前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决定对20件文件予以废止,对4件文件宣布失效,废止和失效的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2.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3.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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