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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和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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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6-05-21
  • 发布机构:宁波市发改委
  • 各区(县、市)发改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发改局(经发局)、公安分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和收费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供需关系的调节作用,提升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公共服务能力,促进便民惠民,根据《国家发改委 住建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关于浙江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发改投资〔2023〕82号)和《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及市政府关于道路收费泊位服务管理优化提升工作的部署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健全差异化收费政策

    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综合考虑地理位置、供求关系、交通状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拥堵区域高于非拥堵区域,繁忙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总体思路,发改部门科学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对供需缺口大、停车矛盾突出的区域、路段、时段,实行较高收费或累进递增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鼓励短停快走,加速车辆流转,倡导绿色交通。通过短时临停免费、鼓励错时共享等惠民举措,合理保障居民基本停车需求。

    二、完善道路等级动态调整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住建等部门根据区域交通状况、泊位周转率和利用率等数据综合评估道路停车泊位使用情况,定期对道路停车泊位等级实施动态调整。

    三、实施优惠减免政策

    (一)对全市道路收费泊位实行30分钟(含)免费,停放

    时间超过30分钟的,扣减 30 分钟后执行相应收费标准;

    (二)对全市道路泊位(区块化管理路段除外)连续停放24小时,实行最高 60 元封顶;

    (三)在重大节假日(春节、清明、五一、国庆)和自然灾害(台风二级及以上)响应期间实行免费停放;

    (四)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救灾抢险、环卫清运、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车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免收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费停放;

    (五)对残疾人停车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各区(县、市)对工业园区、老旧小区等特殊路段,实施惠民灵活收费举措。

    四、其他事项

    经营者要根据道路等级变化情况及时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道路等级、停放服务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服务及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本意见自2026年6月8日起施行。之前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公安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8日


    政策解读: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和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图解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和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