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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阅读:
  • 时间:2026-05-08 10:15
  • 来源:宁波市发改委
  • 一、制定背景

    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29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三、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范围是针对我委2025年12月31日以前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结果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 号)第29条,决定对20件文件予以废止,对4件文件宣布失效。

    五、文件效力

    自印发之日起,废止、失效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赵峰

    联系方式:0574-89182379


    政策原文: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