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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6版)》《宁波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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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6-03-26 11:06
  • 来源:宁波市发改委
  • 《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6版)》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为规范界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国家层面相继出台了系列政策文件,提出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国家层面编制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地方可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3年7月,《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颁布实施,对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编制主体、编制程序及信息纳入范围等作了规定。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市发改委会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在《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版)》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6版)》(以下简称《补充目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提出对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实行目录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建立相关主体的完整信用记录。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25号)要求编制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准确界定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公开范围。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提出要科学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将特定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目录制管理。

    (四)《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界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并规定地方可依据地方性法规在国家目录基础上编制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五)《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了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会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组织编制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还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纳入范围。

    三、主要内容

    《补充目录》对我市补充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范围及信息属性逐项作了细化明确,并对信用信息的归集原则、安全管理要求等作了原则性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纳入《补充目录》的信用信息共计5大类96项:

    1.县级以上公共管理机构和群团组织给予的表彰奖励等信息,包括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老字号品牌等信息,共72项;

    2.经有关机关认定的公益服务信息,包括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信息,共5项;

    3.信用主体骗取政府荣誉、项目、专业技术资格等的信息,包括信用主体申请政府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等信息,共2项;

    4.监察、审计等机关在对公共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中产生、获取的信用信息,包括对公共管理机构的审计处理等信息,共4项;

    5.我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包括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使用伪造、变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等信息,共13项。

    (二)为规范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合法合规应用,《补充目录》对每项信用信息的信息类别、信息项名称、主体性质、数源单位、公开属性、共享范围、更新频率、纳入依据等属性均作了明确。

    (三)《补充目录》还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定义、纳入范围、信息归集要求、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目录更新频率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四)《补充目录》的适用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况。

    四、关键词解释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五、新旧政策差异

    本次修订后,目录事项数量由2024版的110项调整至96项,具体新增28项(宁波市荣誉市民、五一巾帼标兵、宁波市十大杰出青年等表彰奖励信息)、删除42项(市级科技创新特别奖、最美宁波人、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表彰奖励信息)和调整1项(“红十字功勋信息”信息项名称)。

    六、施行时间

    本目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贾学敏

    联系方式:0574-89186854


    《宁波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6版)》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为规范失信惩戒,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国家层面相继印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编制全国统一的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并规定各地可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3年7月,我市颁布实施《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从法规层面对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编制主体、编制程序及主要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运用,避免失信惩戒措施的滥用、泛化,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市发改委会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在《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浙江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2版)》基础上,补充了以我市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的失信惩戒措施,编制了《宁波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6版)》(以下简称《补充清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提出,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规范设定失信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合理确定惩戒范围和力度。设定失信惩戒措施、确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设列领域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为依据,其中涉及设定对信用主体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的措施,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提出,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规定各地可依据地方性法规,参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制定程序,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25号)要求编制全国统一的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准确界定失信惩戒措施适用范围。根据失信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

    (四)《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并规定地方可依据地方性法规编制仅适用于本地区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五)《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要求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组织编制适用于本市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三、主要内容

    失信惩戒应当遵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实施清单内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对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等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补充清单》基本框架由5个要素构成,包括惩戒措施、惩戒内容、惩戒对象、政策法规依据、实施主体。

    (二)纳入《补充清单》的失信惩戒措施共6大类43项:

    1.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包括责令停止使用红十字标志、责令暂停相关食用农产品交易、吊销许可证等,共20项;

    2.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包括不得招聘为辅警、吊销有关人员的驾驶证等,共4项;

    3.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包括记入有关单位、个人信用档案等,共12项;

    4.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包括加强监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等,共4项;

    5.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包括取消在一定期限内获得相关资助的资格,共1项;

    6.依法依规限制参加评先评优,包括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等,共2项。

    四、关键词解释

    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

    五、新旧政策差异

    本次修订后,清单事项数量由2024版的41项调整至43项,具体新增7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且逾期不拆除的单位,责令停产整治”等惩戒措施)、删除5项(“违反《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交易规则,且拒不改正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责令暂停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惩戒措施)、调整1项(“未按规定配备公筷且拒不改正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将相关情况纳入餐饮服务行业监管信息”惩戒措施的实施主体)。

    六、施行时间

    本清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贾学敏

    联系方式:0574-89186854

    关于印发《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6版)》《宁波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6版)》的通知  

    图解解读|《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2026版)》《宁波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