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背景
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46号)要求,结合机构改革职责调整,对我委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清理标准
主要内容与上位规定相抵触的、主要内容不符合改革要求的、大部分内容需修改或已被新文件替代的,应予废止;适用期已过的、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应予宣布失效;涉及机构改革职责调整的,按照新的职责划转至相关部门管理;其他继续保留。
三、清理结果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 号)第二十九条,决定对233件文件予以废止,对13件文件宣布失效。另,对96件涉及职责划转的文件将由承接相关职责的部门管理。
四、文件效力
自印发之日起,废止、失效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职责划转的文件由承接相关职责的部门管理。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