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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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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2-28
  • 发布机构:宁波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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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推进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相关精神和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甬服务领办〔2021〕2号)、《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其中法律、会计、资产评估、税务等专业服务业专项资金由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宁波市税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原则,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

    第四条 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委及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发改委与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提出各自分管领域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明确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资金汇算清缴,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加强对地方开展相关工作的指导督促。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做好资金拨付与监管;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和到期政策评估。

    各区(县、市)及功能区服务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职责:负责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初审,协助做好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和跟踪问效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宁波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聚焦于物流业、会展业、专业服务业等重点领域(不包括金融业,房地产开发),激励服务业在线新经济创新和上规模发展等。专业服务业主要指法律、会计、资产评估、税务等高端专业服务业重点领域。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促进物流业提质增效

    1.支持重点物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重点物流企业增资扩产,在享受现有政策基础上,对市级重点物流企业申请之日上一年度用于开展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改建物流设施、购置物流设备而向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进行贴息资助,贴息金额不超过该年度内企业实际支付银行利息的50%,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2.鼓励企业评级。对在申报年度被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以及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冷链物流企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根据相关标准评估发布),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示范物流园区建设。物流园区通过省级和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认定的,奖励政策按不超过省级相关标准执行,奖励资金由园区统筹用于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园区进驻企业扶持。

    4.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开发。支持物流企业在运输、仓储、配送等环节开展数字化场景应用,建设“互联网+”物流平台,经审核认定后,对单个项目投资(设备、外购技术及软件)达到100万元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不超过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5.支持物流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对物流企业更新应用自动化仓储、分拣、搬运(不含运输车辆)、装卸等智能化物流装备投入(已申报计划的项目)达到500万元的,经竞争性评审后按照实际投资额不超过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6.支持冷链物流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冷链物流骨干基地和冷链物流园区,参照省相关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对冷链物流企业投资(冷链运输车辆(不包含冷藏集装箱车)、冷链物流装备、全程温度监控设备、信息平台)达到300万元的冷链物流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不超过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00万元。鼓励物流企业探索建设带冷藏功能的末端智能配送设施,投资带冷藏功能的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达到300万元的,按照实际投资额不超过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第七条 加快会展业提升

    1.对在我市中心城区专业会展场馆新办展期不少于3天且未获取市本级其它相关财政资金的市场化展会补助标准:贸易类展会达到8000平米的补助32万元,每增加2000平方米增加补助8万元,最高200万元。消费类展会达到12000平米的补助23万元,每增加2000平方米增加补助3万元,最高80万元。其中,前4年(届)按核定补助金额全额补助,后3年(届)分别按核定补助金额80%、60%、40%递减补助。对在我市中心城区专业会展场馆举办的补助期已满且展览面积达到3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规模性展会,贸易类和消费类展会分别按当年(届)展览面积核定补助金额的30%、15%给予奖励。同一市场主体举办同一题材的展会,一年补助或奖励一届次。同一展会在宁波国际会展中心和宁波国际会议中心举办的,补助年(届)累积计算。

    2.鼓励在我市中心城区专业会展场馆举办的市本级政府性展会转向市场化运作,从转向市场化举办之年起前三年(届)参照本条款第1项按展览面积核定的补助标准每年(届)分别给予2倍、1.8倍、1.5倍过渡性递减补助,以后视作并参照新办的市场化展会补助标准继续给予补助。

    3.对七、八月份在我市中心城区专业会展场馆举办的市场化展会,参照新办市场化展会补助标准,另行给予10%补助。

    4.对国家级、全国性的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中央直属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以及注册地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的国内知名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等企业在宁波行政区域内举办的经贸类、学术类及专业性等市场化会议,且未获取本市各级其它相关财政资金的,以住宿四星级标准及以上饭店达到300间夜数补助6万元,每增加100间夜数增加补助3万元;住宿达到500间夜数补助15万元,每增加100间夜数增加补助4万元,最高100万元。与展会配套举办的会议不予补助。

    5.对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以会展为主营业务、年营收已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年营收比上年每增长20%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最高不超过60万元。

    6.对注册落户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在我市中心城区专业会展场馆举办的展会取得全球展览业协会(UFI)认证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新引进市外已获得UFI认证的展会来我市中心城区专业会展场馆举办的,在补助期内按届给予20万元奖励。对符合补助条件并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范围的会议项目,每次给予15万元奖励。

    7.对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总部来甬落户或设立分支机构、培育引进重大会展项目、与对口地区会展业合作、举办全国性或区域性会展行业会议等相关活动,推动智慧会展发展、生态绿色搭建等促进会展业发展的其它重要事项,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给予补助。原则上享受本款政策期间的会展项目,除合约要求之外,不再同时享受本条第1、2、3、4、6款相关政策。

    第八条 激励服务业在线新经济创新

    聚焦在线零售、在线文娱、在线展览展示、新型移动出行、在线教育、在线研发设计、在线医疗及其他在线新经济重点领域,鼓励服务业市场主体通过数字化赋能推动共享经济、平台经济、数字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对实际投入100万元及以上项目(仅限外购设备、技术、软件投入,且不包括联合体之间的关联交易),经竞争性择优评审后,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推动服务业上规模

    1.根据属地账证齐全且正常营业,年度净增规模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数量,以每家最高2万元标准;年度净增规模以上其他服务业企业数量,以每家最高5万元标准,对各区(县、市)及功能区服务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统筹用于鼓励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发展(以统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2.对认定为市级以上服务业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1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按最高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营业收入达到500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营业收入在前5年最高营业收入基础上,每增加100亿元,给予50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3.对首次入选“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和“浙江省服务业百强企业”(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发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家最高20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就高不重复)。

    第十条 鼓励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对法律、会计、资产评估、税务等专业服务业重点领域,在开展高端业务、人才队伍建设、服务机构引培等方面取得突破的,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宁波市会计等专业服务机构和专业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甬财会〔2022〕457号)和《关于加快宁波市法律服务业发展攻坚行动的实施办法》(甬司法〔2022〕23号)等政策给予奖励。

    第四章  申报要求和程序

    第十一条 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为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主要从事服务业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实施的项目,不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会展业支持对象拓展至符合条件的市外企业。

    第十二条 申报、审查和公示程序

    1.市发改委每年根据年度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布置开展具体申报工作。

    2.专项资金申请实行属地管理,相关企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县、市)及功能区服务业主管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企业同一项目在政策期内仅可享受一项财政补助政策,符合多个财政补助政策的按时间顺序以第一次申报享受的政策补助资金金额为最高限额,后续申报不再给予财政补助或补差,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企业不得享受财政补助。

    3.各区(县、市)及功能区服务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汇总材料并上报至市发改委。

    4.市发改委对属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组织项目验收,提出支持项目及项目拟补助资金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资金分配方案公示后,市发改委以函件形式提交市财政局。

    6.专业服务业(包括法律、会计、资产评估和税务等)和高端服务业政策项目申报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以上规定执行,资金分配方案同步报市发改委。

    7.会展业政策按照具体申报通知实施。

    第十三条 资金下达

    市财政局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

    1.市发改委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和本办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制定明晰、合理、精准的绩效目标。

    2.市发改委每年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各区(县、市)及功能区服务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要求,对市级下拨的专项资金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发改委;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本行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发改委。

    3.市发改委根据本级(包括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形成专项资金整体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财政局,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

    1.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各区(县、市)及功能区服务业、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做好项目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3.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发现有虚报、隐瞒、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政策期内不得再次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并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3年按原政策文件(甬服务产业〔2020〕55号)可享受补助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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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政策解读|《宁波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图解政策:图解政策|《宁波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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