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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宁波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阅读:
  • 时间:2024-02-28 18:54
  • 来源:宁波市发改委
  •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推进新时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相关精神,切实加强服务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甬服务领办〔2021〕2号)、《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精神,印发《宁波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发改服务〔2024〕112号)。

    二、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宁波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聚焦于物流业、会展业、专业服务业等重点领域(不包括金融业,房地产开发),激励服务业在线新经济创新和上规模发展等。专业服务业主要指法律、会计、资产评估、税务等高端专业服务业重点领域。

    三、主要政策内容

    共五部分18条措施,具体如下:

    (一)促进物流业提质增效

    1.支持重点物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市级重点物流企业加大投资力度,对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增资扩产所产生的贷款,在享受现有政策基础上给予一定额度的贴息补助。

    2.鼓励物流企业评级。对在申报年度被评为国家3A级以上物流企业、三星级以上冷链物流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3.支持示范物流园区建设。物流园区通过省级和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认定的,奖励政策按不超过省级相关标准执行,奖励资金由园区统筹用于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园区进驻企业扶持。

    4.支持“互联网+”物流平台和数字化应用场景应用开发。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物流平台投资项目,给予一定补助。

    5.支持物流企业智能化改造升级。对物流企业符合条件的智能化物流装备投入给予一定补助。

    6.支持冷链物流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冷链物流骨干基地和冷链物流园区,参照省相关标准给予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投资项目投入,经竞争性评审后给予一定补助。

    (二)加快会展业提升

    1.鼓励举办市场化展会。对在我市中心城区专业会展场馆举办的市场化展会,根据实际展览面积给予补助或奖励。

    2.鼓励政府性展会转型。对在我市中心城区专业会展场馆举办的市本级政府性展会转向市场化运作的,参照新办市场化展会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3.鼓励淡季举办展会。对在七、八月份传统办展淡季期间举办的市场化展会,参照新办市场化展会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4.鼓励举办高端市场化会议。对国家级、全国性学会、协会,中央直属、世界500强企业,以及注册地不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的国内知名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等,在我市举办经贸类、学术类及专业性等市场化会议,根据住宿间夜数给予补助。

    5.鼓励会展企业做大做强。对我市高增长的上规模会展企业,根据年度营收同比增速给予补助。

    6.鼓励做优会展品牌。对在我市举办的会展、会议项目,根据知名会展、会议协会组织认证情况给予奖励。

    7.鼓励引进重大会展项目。对知名会展企业来甬落户、重大会展项目培育引进、推进智慧生态会展等重要事项,可申报专项资金补助。

    (三)激励服务业在线新经济创新

    聚焦在线零售、在线文娱、在线展览展示、新型移动出行、在线教育、在线研发设计、在线医疗及其他在线新经济重点领域,鼓励服务业市场主体通过数字化赋能推动共享经济、平台经济、数字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对实际投入达到一定规模,经竞争性择优评审后,根据实际投入给予补助。

    (四)推动服务业上规模

    1.对各区(县、市)和功能区服务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净增规模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和限上服务业企业数量,给予奖励,统筹用于鼓励新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发展(以统计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2.对认定为市级以上服务业总部企业的,营业收入首次突破一定规模的,分档给予奖励(不重复享受)。

    3.对首次入选“中国服务业500强”和“浙江省服务业百强企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就高不重复)。

    (五)鼓励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对法律、会计、资产评估、税务等专业服务业重点领域,在开展高端业务、人才队伍建设、服务机构引培等方面取得突破的,按照《关于进一步促进宁波市会计等专业服务机构和专业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甬财会〔2022〕457号)和《关于加快宁波市法律服务业发展攻坚行动的实施办法》(甬司法〔2022〕23号)等政策给予奖励。

    四、支持对象和申报程序

    (一)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为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主要从事服务业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实施的项目,不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会展业支持对象拓展至符合条件的市外企业。

    (二)申报程序

    市发改委根据年度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布置开展具体申报工作。专项资金申请实行属地管理,由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服务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地服务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申报材料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对属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组织项目验收,提出支持项目及项目拟补助资金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会展业按照具体申报通知实施。专业服务业(包括法律、会计、资产评估和税务等)和高端服务业政策项目申报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以上规定执行。

    五、政策解读机关和施行时间

    解读机关: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

    解读人:李铃铃,联系方式:0574-89382493;胡瀚斌,联系方式:0574-89388409。


    政策原文:《宁波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政策解读|《宁波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图解政策:图解政策|《宁波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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