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政务领域信用信息应用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手段,对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十分必要。为规范信用信息应用,国家层面相继印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完善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制度规范,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2023年7月,《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颁布实施,从法规层面对信用信息政务应用清单的编制和应用作了规定,明确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每年度编制信用信息政务应用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强化公共信用信息在我市政务领域中的应用,进一步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市发改委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编制了《宁波市信用信息政务应用清单(2024版)》(以下简称《应用清单》)。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提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中,充分发挥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作用。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提出要按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依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防止小过重惩。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25号)提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规范完善各领域各环节信用措施,切实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
(四)《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了信用信息政务应用清单的编制主体、更新频率,并规定要向社会公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信用信息政务应用清单,在政府采购、行政许可、公共资源交易、资质等级评定、财政资金和项目支持、评奖评优等工作中,通过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依法查询使用信用信息或者信用报告。
三、主要内容
《应用清单》对我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政府采购、行政许可、公共资源交易等8类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查询使用信用信息或者信用报告作了规定,具体清单由应用单位、应用类别、应用事项、适用对象、应用频率、法规政策依据等6方面内容组成。具体如下:
(一)应用单位。梳理了在行政管理中查询使用信用信息或者信用报告的单位,共涉及77家市级有关单位。
(二)应用类别。明确了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行政管理事项分类,包括政府采购、行政许可、公共资源交易、资质等级评定、财政资金和项目支持、评奖评优、人事管理、其他共8类。
(三)应用事项。在应用类别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应用信用信息或者信用报告的具体事项名称,共收录367个应用事项,包含3个共性应用事项和364个个性应用事项。
(四)适用对象。明确了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的相对人,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五)应用频率。根据应用事项发生频次,将应用频率定为每日、每月、每季度、每年、每两年、每三年、每五年和不定期等。
(六)政策法规依据。梳理了应用事项被纳入《应用清单》的政策法规及条文依据。
为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应用清单》也对信用信息应用原则提出了指导意见。应用单位在信用信息查询应用过程中,要遵照合法、关联、比例的原则,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防止小过重惩。针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四、施行时间
本清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贾学敏
联系方式:0574-89186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