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失信惩戒,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依规运用司法、行政、市场等手段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活动。2020年以来,为规范失信惩戒,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国家层面相继印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编制全国统一的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并规定各地可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3年7月,我市颁布实施《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从法规层面对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编制主体、编制程序及主要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运用,避免失信惩戒措施的滥用、泛化,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市发改委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在《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浙江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2版)》基础上,补充了有我市地方性法规为依据的失信惩戒措施,编制了《宁波市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2024版)》(以下简称《补充清单》)。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提出,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规定各地可依据地方性法规,参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制定程序,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25号)要求编制全国统一的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准确界定失信惩戒措施适用范围。根据失信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轻重适度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
(三)《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规范界定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并规定地方可依据地方性法规编制仅适用于本地区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四)《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要求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组织编制适用于本市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三、主要内容
失信惩戒应当遵照合法、关联、比例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实施清单内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对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等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补充清单》基本框架由5个要素构成,包括惩戒措施、惩戒内容、惩戒对象、政策法规依据、实施主体。
(二)纳入《补充清单》的失信惩戒措施共5大类41条:
1.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包括责令暂停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责令停止使用红十字标志、责令暂停相关食用农产品交易、吊销许可证等,共19条;
2.依法依规实施职业禁入或从业限制,包括取消担任评审专家成员的资格、不得招聘为辅警等,共6条;
3.依法依规共享公示失信信息,包括记入有关单位、个人信用档案等,共12条;
4.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包括加强监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等,共3条;
5.依法依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包括取消在一定期限内获得相关资助的资格,共1条。
四、施行时间
本清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贾学敏
联系方式:0574-89186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