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宁波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宁波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指出“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同时要“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因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以及权力清单变动,本委原裁量基准已经不符合执法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发改法规〔2023〕324号)《浙江省粮食物资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浙粮发〔2023〕86号)等规定,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宁波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编制了《宁波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基准表)。
二、起草情况和施行时间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以及权力清单变动情况,我委对行政处罚事项及裁量基准进行了认真梳理研究,形成了办法初稿。经多次专题讨论,进一步细化完善后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6-7月份全面征求了各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未收到不同意的反馈意见,经再次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办法最终稿。8月23日,经委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自10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为正文和基准表两个部分:
(一)明确了办法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了适用于以“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宁波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名义开展行政处罚裁量。
(二)明确了裁量基本原则。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第四条规定了综合判断、同过同罚等原则。
(三)明确了普遍适用的裁量情形。办法第五条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六条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七条规定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八条规定了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第五条、第六条均为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情形,办法进行了归纳整理。第七条、第八条大多根据公法基本原理,并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拟定若干条具体适用情形。
(四)明确了裁量具体适用原则。第九条规定了从轻、减轻、从重的裁量原则;第十条规定了不具有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时的裁量原则,以及兼有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时的裁量原则。
(五)明确了裁量基准表的适用。第十一条规定了制定裁量基准表及动态调整的要求;第十二条规定了裁量基准表优先适用,以及裁量基准表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的适用原则。第十三条规定了变通适用裁量基准时的例外规定。
解读机关: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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